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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劳务派遣许可证代办条件(代办人力资源、劳务派遣许可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航电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拟进行软件开发,委托盖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派遣员工至航电公司处提供程序开发服务,双方签订了《航电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约定:盖讯公司派代办遣员工至航电公司处提供程序开发服务,项目包含并不限于设施设备平台人力资源二期项目,双方合作模式为人员外派和项目程序开发服务外包结合的形式。盖讯公司于每月5日按照航电公司确认的人员实际评估及级别向航电公司提出上月付款要求,航电公司在收到付款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盖讯公司。2020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盖讯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航电公司,请求:1.航电公司向盖讯公司支付2017年5月份、6月份和12月份服务费840,118.18元;2.航电公司向盖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40,118.18元为基数,以30%/年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航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长宁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和主要内容均是劳务派遣,而非知识产权争议,本案应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根据代办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应由深圳市法院管辖。请求驳回盖讯公司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法条件院认为:


虽然涉案合同的名称为劳务派遣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航电公司委托盖长宁讯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人员人力资源外派和项目程序开发服务外包相结合,人员派遣业务亦包含了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标的是否完成、完成程度、是否符合标准等技术性问题,因此,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盖讯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辖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航电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许可证虽然约定由盖讯公司为航电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但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的是关于委托派遣人员、派遣期间、派遣人员的级别评估及结算单价等内容,并未对软件开发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许可证确约定。该协议项下的费用支付以航电公司所确认的派遣人员的实际评估及级别为主要依据,而非以某个软件开发完成作为结算条件,显然该协议未涉及到具体的软件开发任务,系劳务派遣协议。因此,本案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劳务派遣开发合同纠纷,而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条件纠纷,劳务派遣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市为接收货币一方盖讯公司的所在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关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盖讯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航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论错误,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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