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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国税局直属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民于忠山举报新疆博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存在特大偷漏税问题,已经多年。


作为博瑞公司股东之一的于忠山,早在2007年就向相关部门实名反映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


彼时,接到举报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分别成立了“7·12”涉税专案组,针对博瑞公司以及另一家名为乌鲁木齐康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迅公司)的经营情况、资金流向、股东出资等情况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了为期7个月的专项审计。


审计查明,“博瑞”“康迅”两公司以账外账、不计收入、少计收入等手段,从1998年至2006年间不断偷税漏税,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而且“博瑞”“康迅”两公司涉嫌抽逃资金、职务侵占、妨碍作证、虚假验资等重要犯罪事实。


随后,乌鲁木齐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申请逮捕两公司负责人及涉案人员,但最终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专项审计报告已经查明,为何还认为事实不清?”股东于忠山对此非常不解。此后,他开始了漫长的实名举报之路。


三次报批均未果


记者从专项审计报告中得知:博瑞公司自2000年至2006年偷税数额高达3360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2%;康迅公司自1998年至2006年偷税数额为291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


2007年8月至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对康迅公司、博瑞公司分别做出处罚决定。随后,康迅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而时至2009年,博瑞公司才补缴了部分税款,余款拖至2015年1月才缴清。


记者获悉,新地税稽罚[200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博瑞公司罚款3284万余元;新地税稽处[2007]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博瑞公司应补缴税款3360万余元和应缴纳滞纳金104万余元(截至2007年8月7日),两项共计4401万余元。


2007年8月,乌鲁木齐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在查清两公司偷漏税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先后3次向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申请逮捕郭鲁强、财务负责人刘兵夫妇。


然而,在历经两次复议复核之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郭鲁强主观上故意指使两公司偷税的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郭鲁强、刘兵涉嫌偷税犯罪、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各执一词


2014年5月12日,本社记者收到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稽查局转来的该市地税局天山分局征管二所出具的“两公司截至2014年5月9日,未交税款和滞纳金合计5250多万元”的回函。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控申处一张姓处长对记者表示“将尽快请示领导,用书面形式回复”。然而,至今记者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侦破此案的专案组警官拒绝了本社记者的采访。


此次采访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霍副局长约见了记者。


对于“公安机关就此案两次报市检察院批捕,一次申请自治区检察院复议批捕,为何都不批捕”等问题,霍副局长说:“检察院认为不批捕的案件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办此案。”


2015年3月6日,记者再次致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稽查局张姓书记。他告知记者,博瑞公司已于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8日,分三次四笔交清了从1998年至2006年的偷漏税款和截至2014年5月9日的滞纳金。


关于滞纳金怎么算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稽查局综合处李科长表示“这个问题要专门上会定。”


偷税案中的受贿案


于忠山的举报材料还提到“2004年4月26日,郭鲁强及其妻刘兵一次性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原副院长邹金利行贿人民币10万元”。


而且,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侦办此贿赂案件对刘兵审讯时,又查出一起300万元的巨额贿赂大案,刘兵供认“该二人偷税案期间,郭鲁强、刘兵夫妇指使亲信向有关人员行贿300万元干扰此案,导使公安机关数次对郭、刘二人报捕未果的事实”。


在上述偷税漏税案中,涉案两公司偷漏税长达8年,且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对于该案的查处,2011年1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网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这样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该单位涉嫌偷税已构成犯罪、目前已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同一案件,不同的部门,看法完全相悖,令人费解。”于忠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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