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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小吃注册核名(工商核名查询)


先有“逍遥镇胡辣汤”,后有“潼关肉夹馍”,近段时间,地方小吃商标维权风波屡上热搜。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微回应“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商标维权”为何引发争议?特色小吃商标该如何正确保护?


事件 |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先后“商标维权”引争议


该事件迅速在网上引发争议,11月21日晚,这一网络热议事件因一纸通报而“止沸”: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说明称,已责核名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风波刚平息,“潼关肉夹馍”又被推上风口浪尖。


11月23日,“卖肉夹馍带潼关俩字被告”一事登上微博热搜。在河南洛阳,有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表示,只因他们的招牌上的肉夹馍前带了“潼关”两个字,就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给告了。而目前,这家协会已经起诉了全国多个使用这一商标的店铺,要求赔偿金额3万至5万元不等,而且被告知,如果这些商户还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就需要缴纳99800元。


针对此事,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曾表示,这次是委托律师面向全国维权,是希望大家都能加入协会统一管理,每年会费是2400元,也可以加入协会授权的专业运营公司,具体的商标使用费用,协会可以让公司把费用降低。


回应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对于备受关注的“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微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查询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工商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目前,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声音 | 区分普通商标与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正确行使权利


“商标,是能够将自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的标志。创业公司走向市场的第一步不是生产工商产品,而是注册商标。准确来说是在规划产品或服务的时候提前把商标申请好。”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伟在接受大河网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要求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滥用,应当正确行使权利。


马伟介绍,从法律上看,“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但并不意味着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可以使用该商标。“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以上两种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仍然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马伟说。


马伟也表示,作为商标权的享有者,如果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权授让行为,而其商标维权仅仅是“商标维权逐利”,则要思考其维权本身是否正当,慎重考虑其“维权逐利”指向的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行为的正当性。如果商标维权是为了保护品牌,维护市场秩序,使品牌发展更加合理,则应当支持。


关注 | 地方特色小吃商标该如何正确保护?


那类似的地方特色小吃商标该如何正确保护?马伟表示,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有集体商标、普通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之分,要注意区分地方特色小吃商标的不同类型所对应的不同情况,分别考量其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带有地理特征属性的地方小吃商标可由合注册规的协会组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加以保护,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商标法的原则性规定,而应该考虑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门性制度安排。”马伟说,如果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商标制度,会带来应有的促进作用,大大降低消费者对于喜闻查询乐见饮食文化的搜寻成本,激励行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特色小吃品牌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追问 | 什么行为是侵犯商标权?我们该如何正确、合理维权?


马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核名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吃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小吃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一般包括:(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注册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6)故意为他人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即为侵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刻、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帮助他人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7)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0)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3、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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