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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密码区能用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密码区可以用吗)


1普通发票隔月冲红,需要购买方退回原发票吗?


红字票,对方不用退原来的票。


2体检费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么?


如果是公司全部人员的话,可以当作是企业的福利支出。


3在企业不要求计提福利费了,平时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年底怎么结转?


按实际发生来入账即可,借:XX费用—福利费,贷:银行或现金 。


4年末了,计提坏账准备的附件,是直接按应收的比例计提还是要附其他的?


按内控要求的比例来计提即可。


5我们公司租了一个楼盘,到时要来做卖场的,要租给别的商家做商铺,然后收取商铺的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等等作为收入;我们公司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呢? 在这期间我们公司对租来的楼盘进行装修,然后这个装修费用要算到哪里去呢?还有我们跟楼盘租的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等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是不是应该作为成本呢?如果作为成本的话要用哪些科目好呢?


就这租赁业务来看,是现代服业的租赁业。装修费可以先归入到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再各月分摊;作为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密码区或数额压线或过线一点点,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影不影响认证抵扣呀?


建议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8请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当月丢失了当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抵扣),记账联还在,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9请问一下,我司进行公司制改制,需要去工商局变更公司名称,那么在新的营业执照出来之前所开具的旧公司名称发票还能在新的营业执照出来之后进行抵扣吗?


一、变更前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在认证期限内按规定认证、抵扣即可。


二、纳税人变更公司名称后,应以新公司名称开具以及接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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