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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推动广西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以下简称《督察报告》)有关要求,从严从实从快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1 1 4 3 N”的目标任务体系,全面落实“四个新”总要求,强化生态观念,切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加快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走出具有广西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让良好生态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让绿色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的靓丽底色,让绿水青山成为秀甲天下的靓丽名片。


二、整改目标


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以健全科学高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抓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美丽广西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整改工作坚持重点问题整改与普遍问题治理相结合,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的5个典型案例和1个重点转办件作为重点,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着力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整改,2021年底前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涉及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向社会公开,整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坚持阶段性治理与长期性治本相结合,按照近期(2022年6月底前)、中期(2023年6月底前)和长期(2025年12月底前)三个整改阶段,实行“一问题一台账”管理模式,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分步推进、扎实整改,强化督导、严肃问责,确保整改到位。


(一)近期目标(2022年6月底前)


完成50%的整改任务。强力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的5个典型案例、1个重点转办件以及10个“我为群众办实事”信访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取得显著成效。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的31批共3917件群众信访件的调查核实,办结大部分群众信访件;一时难以解决的,制定整改方案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持续改善广西生态环境质量。


(二)中期目标(2023年6月底前)


完成70%的整改任务。继续大力推进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抓好已整改问题的督查检查,防止问题反弹。加强重复信访投诉问题的整改。


(三)长期目标(2025年12月底前)


完成全部整改任务。坚持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跃上新台阶。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广西的山山水水,是我们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殷切嘱托,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对《督察报告》指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优势金不换”的认识不够深入,行动不够有力,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抓得不深、落得不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仍然不足等问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剖析,查摆原因,切实纠正“将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当做自身工作成绩,自我满足、盲目乐观”的思想偏差,把学习落实情况纳入政治监督范围,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本级年度绩效考核,层层压实责任。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与干部考核、考察有机结合起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应用,把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2.进一步健全科学高效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湿地系统治理,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壤环境治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科学推进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保护,不断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3.健全完善具有广西特色的生态制度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广西实际,突出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体系,以及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建设和谐宜居的生态生活和文化体系,构建严格管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坚决克服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统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惯性,着力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把减污降碳作为重要抓手,出台“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统称能耗“双控”)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和落后低效产能淘汰政策,全面排查梳理“两高”项目,制定“两高”项目目录清单,建立“两高”项目会商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一刀切”,分类处置未批先建项目,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开展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园区、低碳企业试点,协同做好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统筹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大力发展生态林业,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产业,积极培育生态经济新的增长点。


2.建立“两高”行业监测分析和预警响应机制。对规模以上工业和高耗能行业能耗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实施分级响应措施。推进高耗能行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生产线,倒逼冶金、有色、建材、电力、石化、制糖等传统高耗能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腾出能耗空间,优先保障能耗需求较小、投资大、拉动力强、产业链长的关键项目能耗需求。


3.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持续推进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巩固提升传统产业优势,做大做强先进装备制造、绿色新材料等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海洋装备、先进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一批产业集群。推进14个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园区关键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推进港口码头(含渔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推广绿色能源使用。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园区产业布局,创建一批参与区域产业竞争、体现广西工业优势的知名园区,构建特色突出、集群优势明显、产业链完整、企业带动力强、品牌知名度高、协同有序的工业园区发展新格局。


(三)大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加快补齐污水垃圾处理短板


1.编制印发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总体方案,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更新管理,对需调整的项目按照程序调整。


2.全面查清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缺口、垃圾渗滤液积存量、垃圾填埋场库容、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全面查清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污泥处理能力缺口、在建项目进展、老旧城区污水管网、城市建成区水体水质情况;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逐一登记建档,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监管体系。


3.持续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3.5万吨/日以上,力争实现日产日清。全面强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推动处理设施运营信息公开。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50万吨/日以上,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达到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目标;全区城市(含县级市)生活污水平均集中收集率达到65%以上,县城(不含县级市)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提高到95%以上(“十四五”期间每年达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评指标要求)。


(四)严格管控自然资源开发,坚决打击违法开发和违规建设行为


1.全面排查全区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义务的情况,以及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矿业权设置、违法违规项目建设情况,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从严从快清理整治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区域的生态修复。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力争所有应建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严格考核,完善绿色矿山评定退出机制。构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和矿山4级互联互通的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平台,以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监管水平。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增强打击合力。编制完成第四轮设区市、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空间管控要求,优化矿产开发布局,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力争实现规模化绿色化生产。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管理,完善矿业权设置与各类禁止开采区重叠查询制度,在各类禁止开采区域内严禁设置矿业权。


2.全面排查流域河道及沿海海域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逐项整改。积极推进联合执法,督促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实现各级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无缝衔接。建立涉砂船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建(改)造船舶、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动态清零。各级各部门积极改革创新河道采砂管理新机制,因地制宜推广“采销分离”、“统一经营”等管理模式,加强河道整治、航道疏浚、水库清淤砂石综合利用,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3.构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时更新完善各类禁止开采区界限,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征求意见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优先使用机制砂,合理投放陆上砂石采矿权,依法适当出让海砂采矿权,妥善处置工程疏浚海砂,促进海砂资源保护、合理利用及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探索开发式治理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为矿产资源监管提供法规依据;进一步完善有关海砂开采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政策,重点解决航道疏浚项目海砂开采处置等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健全河道采砂管理法规体系。


(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持续强化自然保护地、湿地和红树林的保护修复


1.全面排查全区违规建设项目及经营活动侵占自然保护地、湿地和红树林情况,梳理问题清单,针对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切实做到全面整改。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违规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赔偿工作。


2.建立长效机制,把自然保护地、湿地和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重要内容,持续强化责任落实,实施修复专项行动。


3.建立健全各自然保护地、湿地和红树林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制和执法机制,强化巡护监管考核,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地、湿地和红树林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1.对自然资源开发、餐饮油烟、社会噪声、农业农村生产活动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综合施策,及时消除隐患。对能立即整改的,不等不靠,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在做好释法明理、思想教育等工作基础上,分类分步解决。


2.聚焦信访突出矛盾问题,对久拖不决的,以及整改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典型信访问题,要精准督办;对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回炉”整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对存在漠视侵害群众利益,敷衍对待群众关切环境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约谈、曝光、追责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评估指导,确保整改工作得到群众肯定。


3.建立信访处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受理督办机制。以日常信访工作为基础,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的作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将群众诉求依法转办、交办有关部门核查落实,立足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自治区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设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等专项小组。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好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担负起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地区整改工作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本方案的总体部署,认真制定具体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重点针对思想认识仍有差距、“两高”项目管控不力、群众信访重视不够、矿山开采生态破坏严重、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生活污水处理问题突出、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缺口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等问题,建立权责清晰、高效联动的整改工作机制,细化本部门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设区市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督导验收


坚决杜绝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现象,坚持专项督导与日常督导相结合,建立自治区领导分片督导、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部门督办、当地政府自查相结合的督办机制。自治区领导带头认领、包案攻坚,定期不定期督导、会诊、协调、推动。与设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订年度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重要参考。把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自治区年度督查事项,自上而下加强督促指导,全力推进整改工作。建立督察整改进度常态化调度机制,建设和用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信息平台,坚持每月调度整改进展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日常督查检查。坚持以“消除存量、控制增量”评判整改工作实绩,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明确验收标准、销号流程,认真组织实地核查,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切实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依法依规问责


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并纳入整改方案。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责任追究清单为基础,以公开通报的5个典型案例、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为重点,连同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中存在的敷衍塞责问题,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分级分类处理,该查处的严厉查处,该约谈的及时约谈,该问责的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绝不等待观望,坚决以最严格的督导问责推动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四)主动公开信息


通过主流媒体,按要求及时公开督察整改方案、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监督促整改、以监督促落实,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整改问题的决心,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取信于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各级各部门在整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成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督察整改工作,努力营造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


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按照分类施策原则,经梳理,制定本整改任务清单。清单共两部分,39个问题,186条整改措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改工作的统筹管理、销号备案。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对具体问题整改的统筹协调、指导督办、核查验收(牵头单位之间用分号间隔的为并列牵头单位)。督查单位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整改措施所列责任单位,第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具体整改措施的落实,其他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整改工作,形成整改工作合力。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整改措施验收、销号工作。


第一部分 《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


一、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不够深入问题


问题一:一些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认识不够,将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当做自身工作成绩,自我满足、盲目乐观,对天生的好山好水缺乏敬畏和呵护之心,对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漠然视之,甚至视而不见。一些领导干部对高质量发展的认识有偏差,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空间很大底子很好,应区别对待,要求给予更多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而对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却有畏难情绪。在谋划自身发展时,着重考虑增长速度,重视发展质量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动辄讲目标太高财政太难、讲能力不足水平不高,对推进解决具体问题缺乏积极作为。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区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高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推进绿色发展水平。


整改措施:


1.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差距不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筑牢思想根基,补足精神之钙。各级党委、政府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4月视察广西时提出的“保护好广西的山山水水,是我们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殷切嘱托,严格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开展自查自纠。尤其是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优势金不换”的认识不够深入、行动不够有力,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抓得不深、落得不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仍然不足等问题,要进行深刻剖析、查摆原因、整改到位,切实纠正“将优越的自然生态禀赋当做自身工作成绩,自我满足、盲目乐观”的思想偏差,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要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本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层层压实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组织开展干部学习培训。通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指导各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开发开设相关课程,纳入相关培训班次教学计划,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纳入政治监督范围;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大力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文明主题纳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和生态文明主题活动,以成果促学习,营造崇尚生态文明、共抓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5.强化结果应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与干部考核考察有机结合起来,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应用,把生态环境部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两高”项目管控不力问题


问题二:广西节能降碳指标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碳排放强度要求下降17%,实际仅下降12%。自治区要求“十三五”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控制在47%以内,实际比重达52.4%。“十三五”期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持续增加,能源消费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83.2%上升至2020年的89.7%,煤炭消费量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5年的66.2%上升至2020年的90.9%。


“十四五”期间,广西上马“两高”项目的冲动仍然较强。2020年5月,在“十四五”重大耗能项目摸底调查中,自治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两高”项目96个,能耗增量为4489万吨标准煤/年。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后,广西将项目压减至48个,能耗增量约2389万吨标准煤/年。但督察发现,全区仍有63个在建或拟建新增能耗10万吨标准煤/年以上的项目未纳入最终上报清单,新增能耗1929万吨标准煤/年,其中43个已经在建,新增能耗达到1403万吨标准煤/年。2021年一季度全区能耗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愈加严峻。


一些高耗能行业产能持续扩张。2020年全区平板玻璃、十种有色金属、电解铝等产品产量分别为2015年的4.3倍、2.6倍和3.8倍。广西近年从全国18个省份置换水泥产能,12个在建项目水泥熟料产能达到1734万吨,是“十三五”增量的2.9倍。


自治区有关部门虽然一再发文要求加强能耗调控,但严控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能源消费、超规格淘汰部分行业产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大多没有落实到位。能耗“双控”考核放松要求,问责弱化为通报批评,缓批限批未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国家早在2006年就对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执行更高用电价格。但2012年以后广西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再未执行差别电价,对此有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提出更高要求,但有关部门一转了之,未进行研究梳理,导致政策一再落空。2020年第四季度,在电力供应紧缺冬季错峰限电的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富余小水电名义,允许大批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专场电力交易。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十四五”碳排放和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成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严格执行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规定,完善富余小水电市场交易措施。


整改措施:


6.开展“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项目清单(包括已投产、在建、拟建项目),分类处置未批先建“两高”项目。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审查审批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项目,属于落后产能、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指导设区市落实产能置换制度、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推进“两高”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7.加强“两高”项目节能监察和诊断。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围绕工艺、装备、技术、管理等,开展节能监察和诊断,建设自治区、市、县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数据共享平台;查找节能减排改造的关键环节,推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使用绿色低碳技术和工艺装备。统筹安排节能技术改造工作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改和节能能力建设,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的节能审查,督促企业优先采用最先进的节能减排生产工艺和装备。建立“两高”行业监测分析和预警响应机制。按月监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两高”行业能耗(用电量)、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数据,对“两高”行业能耗(用电量)占比和增速、单位增加值能耗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设区市实施分级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8.推进高耗能行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制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冶金、有色、建材、电力、石化、制糖等传统高耗能行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要求,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建立“两高”项目会商工作机制,严格项目准入。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9.对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严格执行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规定。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甄别并向社会公布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函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其应执行的加价标准;电网企业根据工业主管部门甄别公布的企业名单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对企业生产用电(含市场化电量)收取加价电费。科学制定富余小水电电力交易措施,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限制类行业企业(特别是限制类铁合金企业)参与富余小水电专场电力交易。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0.加强能耗“双控”工作。制定印发广西“十四五”能耗“双控”实施方案,分解下达设区市和工业行业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双控”考核要求,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年度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或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按时接入国家、自治区在线监测平台。加强能源消费日常管理,及时发布能源消费情况预警预报信息。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十四五”碳排放和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11.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编制广西碳达峰行动总体方案,明确达峰目标,制定达峰路线图、时间表和具体措施,推动我区绿色低碳转型。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编制广西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提出与发展相匹配的经济、能源等领域降碳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设区市降碳目标。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问题三:防城港市“十三五”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987万吨标准煤、万元GDP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为9%,实际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1142万吨标准煤、万元GDP能耗强度累计上升约42.5%,均未完成任务,但进入“十四五”以来,“两高”项目建设依旧热情不减,仅已建和在建项目每年就将新增1047万吨标准煤,超出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粗钢产能将从现有的1100万吨/年增长到2400万吨/年,增幅1.2倍。


百色市“十三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强度累计上升16.74%、碳排放强度累计上升21.4%,与下降19%、22%的任务目标背道而驰。百色市氧化铝行业目前产能已达920万吨/年,远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700万吨/年的规划目标,且仍有2个项目在建拟建,“十四五”期间氧化铝产能将增至1210万吨/年。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提高项目准入标准,严控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氧化铝项目管理。


整改措施:


12.严格控制新增钢铁产能,对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产能置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钢铁冶炼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国家确定的淘汰类钢铁冶炼项目,立即关停取缔,并依法处罚。严格实施能耗“双控”,对达不到单位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3.严格氧化铝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氧化铝产业发展的科学谋划,统筹协调辖区产业发展规模和布局,充分做好项目论证。严格氧化铝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建设要求,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审查审批要求不力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整改。


责任单位:辖区有氧化铝项目的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4.依法依规对利用海外铝土矿建设氧化铝项目进行管理;“十四五”期间不再新建利用区内铝土矿建设氧化铝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5.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工作和钢铁压减产量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6.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管理要求,严禁违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四:梧州市冶金新材料基地及配套项目、贺州市冶金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等5个钢铁和平板玻璃项目产能未完全置换到位已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国家重点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严禁违规新增产能。


整改措施:


17.查清产能置换事项,按照最新的钢铁、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积极促进钢铁、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完成产能置换手续,在获得相关审查审批手续前,不得进行冶炼主体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梧州、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8.指导全区钢铁和平板玻璃项目业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产能置换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政府切实加强监管,在项目完善产能置换及相关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五:某钢铁项目有意落户广西,尽管项目不符合北海市产业规划布局要求、与防城港市现有钢铁项目同质化,但两市分别于2018年上半年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递交请示报告,争抢项目落户。理文造纸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因不符合北部湾产业规划被钦州市放弃,但防城港市仍然大力引进,直至督察下沉防城港市后,才停止项目前期工作。


百色市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按照考核办法应该实行问责,但仅给予通报批评。北海市、崇左市连续三年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应予缓批限批,但自治区有关部门仍批复了两市部分项目节能报告。“两高”项目违规建设问题十分突出,督察组抽查防城港、百色、崇左、北海、钦州、来宾等地市,就发现46个项目未通过节能审查已动工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善全区产业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依法依规完成已开工建设但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新建、扩建、技改“两高”项目的处置工作;严防“两高”项目未批先建,强化能耗“双控”考核及结果运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整改措施:


19.编制北海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理清产业发展次序,指导本地产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加强对产业项目的引导,严控“两高”项目,“十四五”期间北海市不再新增钢铁产能。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0.合理承接产业转移。严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将用能和碳排放空间作为重要准入考量,完善细化防城港市招商引资决策机制和工作措施,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引进。防城港市范围内禁止审批纸浆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平板玻璃制造等“两高”项目。研究制定防城港市关于加强高耗能项目准入的指导意见,建立审批会商工作机制,对高耗能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评估,实行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1.对46个项目节能审查情况进行复核,对未履行相关审查审批手续、落实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立即依法依规整改。对主要产品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在建“两高”项目,按有关规定整改,整改方案获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2.组织编制防城港钢铁基地和柳州钢铁产业发展规划,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3.严格执行自治区能耗“双控”考核办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十三五”未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或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问题六:之前督察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高耗能企业出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但地方和有关部门没有一查到底、彻底整改,而是敷衍应付、草草了事。督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仍在长期违规补贴和扶持高耗能高污染铁合金企业,柳州市三江县政府2018—2020年对三江神州硅业有限公司共计补贴电价148.12万元。百色市对铁合金企业统一实施电价奖励,2019年7月起还进一步加大奖励幅度。来宾市金秀县政府协调地方电力部门,承诺给予广西金秀县中科硅业有限公司6年以上的优惠电价。桂林、崇左等地限制类铁合金企业不仅没有付出差别电价,反而获得更低电价。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柳州、来宾市立即停止执行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电价补贴政策。柳州、桂林、百色、来宾、崇左市完成清理辖区内“两高”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政策。


整改措施:


24.柳州市责令三江侗族自治县神州硅业有限公司退回已发放的电价补贴。来宾市取消对金秀瑶族自治县中科硅业有限公司优惠电价的承诺。柳州、桂林、百色、来宾、崇左市取消本地违规出台或干预的财政补贴、电价优惠。


责任单位:柳州、桂林、百色、来宾、崇左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5.设区市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清查取消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财政、价格扶持和优待电价政策,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反弹。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三、红树林破坏问题


问题七: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北海时指出,“把红树林保护好”,但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学习不深、研究不够,对红树林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沿海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缺乏足够认识。《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自2018年实施以来,自治区没有组织对地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也没有对红树林破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些要求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以外5000多公顷红树林保护不力;考核评价制度未严格落实,不能有效压紧压实红树林保护责任;调查监测体系薄弱,多起红树林受损案件均是破坏到一定程度、甚至大面积死亡才被发现。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对保护红树林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加强红树林管护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护红树林资源安全。落实红树林资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


整改措施:


26.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国资委、海洋局、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7.建立健全红树林资源监管机制。编制红树林保护规划,明确红树林地的分布,并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红树林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学开展红树林造林修复工作。加强红树林地巡护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和护林队伍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地网格化巡护监管机制,安排落实工作经费和专职巡护员,制定日常巡查巡护工作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压实工作责任。广泛宣传红树林地范围、保护要求等,公开破坏红树林资源行为的举报渠道。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8.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内容纳入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及有红树林资源的各县(市、区)林长制考核内容。将红树林等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通过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等多种方式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9.北海、防城港、钦州市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抓好贯彻落实,各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30.构建红树林常态化监测和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广西红树林监测与管理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红树林地监测全覆盖。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1.督促指导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组织开展保护成效评估,确保红树林生态修复成效。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分别纳入自治区对北海、防城港、钦州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林长制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2.抓好《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贯彻落实,做好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问题八:2017年以来陆续发生的12起红树林破坏案件中,有7起是地方国企或政府为业主的工程建设造成的,个别案件破坏时间长、破坏面积大。近年来,广西红树林面积稳中有增,但总体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局部破坏问题突出,保护形势依然严峻。2017年以来发生数起红树林受损案件,造成红树林直接死亡239.85亩、退化671.51亩。多起违规施工行为直接造成红树林受损,甚至较大范围死亡。钦南区犁头嘴海堤加固项目造成53.76亩红树林死亡;钦州市茅尾海沙井项目借生态修复之名造景修路,造成29.43亩红树林死亡。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红树林破坏事件,违法占用、毁坏的红树林得到初步修复,严防再次发生红树林破坏事件。


整改措施:


33.全面排查红树林破坏事件,对红树林破坏事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34.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对经巡护检查发现的破坏红树林问题,及时移送案件线索,达到行政立案标准和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35.对被违法占用、破坏的红树林地,科学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积极开展红树林保护和修复。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36.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对涉及占用红树林的建设项目严格审查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依法审批。对违法使用红树林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7.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2020—2030年)》,科学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前期工作,尽量避让红树林地,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红树林地的审批,严防各类开发行为破坏红树林资源。对批复建设项目周边有红树林的,实行项目建设期全程严格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38.督促指导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开展受损红树林生态修复;科学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前期工作,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红树林地的审批,严防各类开发行为破坏红树林资源。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海洋、公安等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问题九:养殖污染及局部过度捕捞对红树林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养殖造成7.35亩红树林枯死、410.9亩红树林退化。北海市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内18567亩陆域养殖场未清退,部分养殖区废水直排。防城港市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围网捕鱼及大量蚝排筏架。钦州市红树湾公园红树林生长区域地笼捕捞设施长达5公里。此外,丹竹江、大风江流域采砂抽沙作业也对红树林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合浦县白沙镇受损红树林的修复;完成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陆域养殖点清理,实验区生态化改造试点工作;完成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红树湾公园红树林生长区域内违规养殖及捕捞清理整治;建立打击海域违法违规养殖和捕捞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丹竹江、大风江流域采砂行为,避免采砂作业对红树林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整改措施:


39.对红树林受损区域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受损红树林修复方案,完成合浦县白沙镇新村、独山村红树林区域内养殖设施的清理,做好原地修复补植,对原地补种的红树林进行管护。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0.启动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陆域养殖塘清退处置工作,全面排查养殖塘,逐一登记造册,2021年底前制定工作方案。依照工作方案完成对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陆域养殖场的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41.摸清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周边养殖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情况,2021年底前制定海水池塘养殖尾水治理方案,2023年6月底前实行重点区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42.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非法开采海砂、海砂运输船舶和车辆、陆上非法砂场,常态化加强丹竹江、大风江流域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责任单位:北海、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4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面核查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蚝排筏架及围网捕鱼情况,立即开展拆除清理;不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避免反弹回潮。强化宣传,提高周边群众遵纪守法意识,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加强日常巡护,防止群众进入保护区捕鱼。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4.2021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红树湾公园和大风江、丹竹江流域红树林生长区域内问题,建立台账。组织清理红树湾公园内的地笼等违法捕捞设施。建立巡护长效机制,将红树湾公园和丹竹江、大风江流域红树林管护纳入地方林长责任清单范围,立牌公布红树林区域范围、保护要求和违法举报渠道,加强巡查巡检。


责任单位: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45.督促指导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分别完成白沙镇新村及独山村和山口红树林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树湾公园红树林生长区域内违规养殖及非法捕捞的清理整治,以及受损红树林的修复。加强红树林跟踪监测,严禁影响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厅、海洋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46.督促指导钦州、北海市全面排查丹竹江、大风江流域内采砂抽沙活动,避免对红树林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局、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47.开展清理取缔“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推进海洋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行为,特别是对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的违规行为予以重拳打击。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绝户网”等禁用渔具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问题


问题十:广西采石采矿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是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占督察期间全部举报数量的12.8%。露天矿山野蛮开采问题普遍,全区“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达296座。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欠账多,截至2020年全区矿山需要治理恢复面积达20300公顷,“十三五”期间仅治理4114.63公顷,完成率20.2%。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在全区推进“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治理,提高矿山开采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提高绿色矿山覆盖率,2025年底前,全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60%。


整改措施:


48.组织设区市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建立清单,制定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49.对“半边山、一面墙”式矿山开展分类整治。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采矿权的,实施整合重组;以山脊划定矿区范围、在半山划定矿区范围,难以满足安全开采要求的,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无法整改的,实施关闭退出。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50.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对未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或验收不通过的,责令矿山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51.开展对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排查修复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全区25631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实地核查,建立与自然资源部标准统一、信息一致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信息库,并按照“自然修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制定“一矿一策”的修复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遵循矿山生态修复科学规律,有序推进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矿山生态修复任务,2025年底前,全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率达到60%。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毁林占林问题突出,来宾武宣县32个露天矿山企业中有28个存在破坏林地行为,立案涉林面积达100公顷。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全面调查核实采矿企业破坏林地问题,依法立案查处,2022年12月底前恢复被破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整改措施:


52.来宾市全面查清28个违法矿山破坏林地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


责任单位:来宾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53.做好林地保护专项规划。做好用地审核审批服务,指导矿山企业逐级申报使用林地。全面开展林业法律法规、林地使用政策的宣传,使矿山企业负责人充分了解林业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


责任单位:来宾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54.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对已废弃的矿山、违法占用林地的地块,制定生态恢复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按季节适时开展绿化造林工作,种植乔木、灌木和草类,加强植被养护管理。


责任单位:来宾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问题十二:贺州市平桂区是华南地区最大的白色大理石资源产地,长期野蛮无序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非法毁林占林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山体破坏严重、大片区域裸露。牛塘大理石矿、高乐大理石矿等矿山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随意排废。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落实贺州市大理石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整改措施:


55.依法整治贺州市平桂区大理石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对平桂区持证大理石矿山企业进行排查,每年12月对平桂区大理石矿业权采矿范围进行核查,加强执法的有效性,及时发现查处大理石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56.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按照环境评价报告要求落实污染物排放措施,严禁随坡倾倒行为。加密日常执法巡查监管频次,发现超量开采的大理石矿山,立即责令涉事矿山企业停产。全面调查核实采矿企业破坏林地问题,依法立案查处,并限期修复被破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57.清理贺州市平桂区大理石矿山道路上下边坡废石废渣。终了开采区修建安全台阶并复绿,排废区内的废石废渣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58.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严禁随坡倾倒行为,按自下而上的顺序在设置的排废区内进行排废。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保障矿石原料加工用地。加强矿山扬尘治理,加强道路硬化,道路扫清,运输车辆覆盖清洗。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五、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管理不严问题


问题十三:在两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一些地方依然没有真正把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推进,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取石、违建别墅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既往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意识淡漠,法治意识不强,重建轻管,保护地内的违规开发建设问题频发。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历史遗留矿业权问题整改。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取石、违建别墅等违规开发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59.开展自然保护地排查工作,全面排查和整治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疑似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依规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60.规范矿业权空间管控。全面梳理各类矿业权清单,排查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禁止设置矿业权区域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对排查发现违规设置的矿业权,依法予以关闭退出,并责令企业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管理,完善矿业权设置与各类禁止开采区重叠查询制度,在各类禁止开采区域严禁设置矿业权现象。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61.对历史遗留的合法矿业权,由各级政府建立矿山退出机制,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62.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长效机制,把自然保护地、湿地和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提高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巡护监管,强化巡护监管考核,及时发现、核查及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问题十四:桂平西山国家风景名胜区于1994年3月批复设立,2004年相关规划获批,但2016年以来贵港市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碧滩银金铅矿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开天窗”采矿。2015年以来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违规为企业办理了有关手续。2016年桂平市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之机,将矿区范围全部划为鼓励开采区,2017年12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未严格审查就对调整后的矿规进行了批复。2020年9月自治区林业局发现有关问题并反馈至地方后,桂平市政府及桂平市自然资源局无动于衷,直至督察进驻该矿仍在开采。西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还违规建设了4个码头。


梧州市在白云山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挖墙脚”建别墅,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仍有部分违规设施,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内违规设施久拖不改。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贵港市桂平西山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区、梧州市白云山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内违规设施、违建别墅、违建货运码头、挖矿项目的清理整治,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63.依法关闭、退出贵港市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碧滩银金铅矿;对4个码头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的码头设施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工作,并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64.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完成桂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编制工作,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清退不合法、不合规的建设项目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规办理贵港市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碧滩银金铅矿有关手续等情况展开调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和审批。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65.根据国家及有关部委关于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工作要求,对白云山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违建别墅问题进行挂账监管,待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完成后再依法依规处置。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66.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及时依法拆除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违规设施;不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避免反弹回潮。强化宣传和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67.全面排查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内的违规设施,按照违规设施性质分类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分步推进整改。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68.依法依规整治和拆除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相关违法违规设施。依据批复的保护地界线做好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的落界工作,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排查甄别林地权属,逐步依法征收为国有林地。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问题十五:贺州市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严重缺位,自2016年12月开展试点以来,文竹水电站等8个项目在公园内违规建设,直至2021年4月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现场督办反馈后,相关项目才全面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健全贺州市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监管机制,明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责任;依法查处湿地公园内违法违规项目;修复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有效提升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69.制定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整改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贺州市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监管机制,出台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70.制定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生态修复任务。2022年6月前完成湿地公园科普宣教中心、年产80万吨山泉水生产线项目另行选址,开展建设工作。原建年产80万吨山泉水生产线项目限期退出。拆除影响桂花河行洪的巡护浮桥,巡护木栈道改造为湿地公园水文水质监测和巡护管理便道,禁止游客通行。完成文竹镇污水处理厂存在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71.文竹至仙回二级公路(含弃土场)、昭平至平乐二级公路(贺州段)、文竹水电站和昭平县城饮用水供水工程桂花取水泵站及管网项目停工整改,加强防护,防止水土流失,加快恢复河流岸线,完成项目对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价等审核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72.督促昭平县重新修改文竹水电站建设方案,变更发电厂房位置,完全避让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对水电站建设已经影响到的区域,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六、基础设施短板明显问题


问题十六:广西基础设施欠账多、建设慢,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各地普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广西上报2020年设区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有44.8%,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区14个地市中有5个地市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足30%。即便如此,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仍然存在较大“水分”。比如北海市上报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为85.8%,号称全区第一,但挤掉工业废水的“水分”后,真实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50%。存在类似情况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还有41家,数量占比在30%以上。由于收集率过低,全区1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中,23个处理水量负荷率低于70%,35个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低于100毫克/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较弱,特别是对老城区管网建设问题重视不够。2018—2020年,自治区共建设1888公里污水管网,仅有997公里建在老城区,加之管网错接漏接问题严重,无法有效收集生活污水,全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平均进水浓度没有提升,部分污水厂处理负荷甚至下降。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持续推进全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25年12月底,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50万吨/日以上,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达到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全区城市(含县级市)污水平均集中收集率达到65%以上,县城(不含县级市)污水平均处理率提高到95%以上,期间每年达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整改措施:


73.加快实施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雨水口等城市管网排水口摸底调查。建立入河入湖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建档、整治等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入河入湖入海排污口底数,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主体,有效管控各类入河入湖入海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74.开展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开展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全面查清污水管网覆盖现状、功能状况、错接混接漏接等基本情况及排水户接入情况,形成管网排查检测报告,为实施管网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75.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根据管网排查检测结果,制定完善建设改造方案,形成分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生活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老旧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清淤疏浚等工程,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76.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2022年12月底前科学确定城镇及镇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总体规模和布局。对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排放标准不高的设施,要尽快完成建设改造,尽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77.组织对排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78.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设区市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结合实际逐步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自治区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79.编制印发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总体方案,并建立项目库,滚动更新管理,对需调整的项目按照程序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十七:防城港东兴市污水处理厂三年来集水区内新增管网近10公里,但污染物进水浓度及污染物削减量不升反降。部分污水处理厂管理粗放,贺州富川县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控设施及各项仪表全部损坏,活性污泥严重失活,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长期伪造监测数据台账。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加强防城港市东兴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全面提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23年12月底,东兴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5%。富川瑶族自治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规范化管理,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80.全面开展东兴市城区污水管网排查,查清污水管网覆盖现状、功能状况、错接混接漏接等基本情况及排水户接入情况。完成城区管网排查,形成管网排查检测报告,为实施管网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81.加快推进东兴市城区污水管网整改工作。完成城区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和破损修复。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82.加快推进东兴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根据管网排查结果,制定完善建设改造方案,形成分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按时完成年度管网建设任务,确保2023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5%以上,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责任单位: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83.规范运营富川瑶族自治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新购置中央控制系统并配齐各项在线仪表,全面提升污水处理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配齐化验室所需器具、药剂及具有相关资质上岗作业人员,建立准确完整的台账,确保化验室正常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十八:柳州市5个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4个有渗漏问题,其中鹿寨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漏点多达16处。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柳州市完成4个县级垃圾填埋场填埋库区及调节池渗漏区域排查修复。


整改措施:


84.推进鹿寨县、柳城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填埋库区及调节池渗漏区域排查修复,切实削减垃圾渗滤液积存量。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柳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问题十九:危险废物管理能力薄弱,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一些重点发展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空缺,广西至今没有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处置能力。废铅酸蓄电池大量流入非法市场,非法收集处置问题仍然突出,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补齐危险废物处置短板,解决重点发展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空缺问题。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废铅酸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问题。


整改措施:


85.推进电解铝行业大修渣处置能力建设。“十四五”期间,全区至少建成一个电解铝大修渣利用处置项目。2022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86.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各项要求;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推行电子联单,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87.开展废铅酸蓄电池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废铅酸蓄电池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废铅酸蓄电池产生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88.编制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布局,进一步提升优化处置能力和结构,逐步完善“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问题二十:一些危险废物处置重点项目未如期建成,钦州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因选址原因放弃建设,区域综合处置能力存在缺口。南宁市广西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自2019年以来,因运行管理不到位造成周边地下水氨氮和氟化物浓度超标,长期停产。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2021年12月底前,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正常运行,规范接收处置危险废物。2022年12月底前,广西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恢复运营,规范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整改措施:


89.深入调查钦州市现阶段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贮存、去向、处置能力等情况。加强对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责任单位: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90.督促苏伊士环保科技(钦州)有限公司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一期工程)2021年12月底前投产,实现钦州市辖区内危险废物(除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并服务周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责任单位: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91.督促广西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完善填埋场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填埋场地下水水质监测,跟踪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92.加快广西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度,对原焚烧线、物化系统、固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暂存库等进行全面改造,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调试。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七、需持续深化整改问题


问题二十一:桂林市自然保护区违规项目清退整治不力,工作严重滞后。按照督察整改要求,桂林市自然保护区应于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界线确定工作,2019年年底前清退不合法、不合规的建设项目。但自治区直到2019年5月才完成保护区划界,2020年11月才完成确界和功能区划分工作,桂林市直到督察进驻仍未制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60家小水电的分类处置方案。桂林市推进保护区小水电清理工作乏力,却急于整改销号,在没有摸清小水电数量的情况下,分别在2019年12月、2021年1月向自治区申请整改销号,都因工作不实被驳回。


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桂林市自然保护区内不合法、不合规水电站发电设施拆除,去功能化,依法退出,开展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93.对桂林市自然保护区内排查出的85个水电站,按照分区分类有序退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一站一策”整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桂林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6月底前。


94.2021年12月底前,依法关闭退出符合以下情形的32个水电站: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设施设备拆除或去功能化后剩余在实验区不具备发电条件的;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决定退出的;未提交“后环评”报告的;未通过“后环评”审查的。


2022年12月底前,依法关闭退出位于实验区但行政审批手续不完善的47个水电站(含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设施设备拆除或去功能化后,剩余在实验区的设施设备仍具备发电条件的水电站)。


责任单位:桂林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95.位于实验区的6个水电站(行政审批手续完善的2个水电站,自然保护区划定前已建设的4个水电站),力争2023年12月底前退出。


责任单位:桂林市党委、政府。


问题二十二:近岸海域局部污染问题依然存在,2020年钦州市海水水质总体评价为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仅为70.6%,茅尾海海域5个监测点位只有1个达到环境功能区管理目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钦州市近岸海域“十四五”末优良水质面积比例从“十三五”的平均值79.5%提高至87.5%。其中,2023年前平均每年提高2%,2024年、2025年平均每年提高1%,并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2023年茅尾海国控考核站位水质消除劣四类,2025年达到三类(活性磷酸盐指标不低于四类)。


整改措施:


96.制定茅尾海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茅尾海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钦州、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97.强化陆海统筹,持续开展钦州市、防城港市入海河流及支流整治,改善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确保2021年钦江东、茅岭大桥断面水质达Ⅲ类及以上,其余入海河流及支流水质2023年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钦州、防城港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98.加强钦州、防城港市沿海工业园区企业及港口码头管理,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


责任单位:钦州、防城港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99.开展茅尾海沿岸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推进养殖设施生态化改造。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粪肥还田利用并建立管理台账。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清理、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加强畜禽及水产养殖监管,加大违规养殖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违法占海、圈海养殖等行为。推进农药、化肥、地膜面源污染减量化。


责任单位:钦州、防城港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00.加强茅尾海沿岸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完善沿岸镇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沿岸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减少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置直排外环境。


责任单位:钦州、防城港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问题二十三:沿海三市陆源污染控制不力,入河入海排口水质超标问题突出。钦州市茅尾海沿岸157个水产养殖排水口有41个水质严重超标。防城港市茅岭镇直排茅尾海的11个排水口水质重度污染。北海市2020年上半年监测的25个入河排污口有15个超标,下半年监测21个入河排污口有11个超标;下沉督察期间,督察组随机抽查发现一排污口大量污水直排入海,将沙滩污染得一片狼藉。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北海市完成15个超标入河排污口整治,其中2022年12月底前完成5个,2023年12月底前完成10个。钦州市完成茅尾海41个超标入海排水口整治,其中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0个,2023年12月底前完成20个,2024年6月底前完成11个。防城港市完成茅岭镇11个超标排水口整治,其中2022年12月底前完成5个,2023年12月底前完成6个。按年度实施对入河入海排污(水)口的整治。


整改措施:


101.完成入河入海排污(水)口摸底调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加强规模以上入河入海排污(水)口监测监管,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加快深海排放管网建设,完成钦州石化园区深海排放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建立定期排查机制,加强入河入海排污(水)口管理,禁止新增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直排入海排污口。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02.对非法、设置不合理以及超标排放的入河入海排污(水)口开展综合整治,按年度完成整治任务。加快推进沿岸镇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2023年沿岸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70%。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103.加大超标入河入海排污(水)口周边重点区域畜禽养殖清理,严格落实禁养区管理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区域,限制河道内、海堤水门内的畜禽养殖活动。加快推进入河入海超标排污(水)口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海洋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南流江治理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有部分支流水质较差,对近岸海域造成影响。玉林市博白县水鸣镇下包河断面2020年水质由Ⅲ类下降到IV类,周边村庄生活污水未收集处理,几十户养猪场污水直排。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南流江横塘断面水质达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南流江玉林市范围重点支流消除劣Ⅴ类,玉林市博白县水鸣镇下包河断面水质恢复到Ⅲ类。


整改措施:


104.继续加大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2020年水质仍为劣Ⅴ类的重点支流治理,不断改善水质,消除劣Ⅴ类水体。加大玉林市博白县水鸣镇下包河流域农村污水收集治理力度,持续推进养殖场污水直排整治。


责任单位:玉林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05.加强南流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加强禁养区的排查管控;推进生猪养殖方式转型升级,逐步推广生态养殖、规模养殖,2021年、2022年规模养殖场生态认证率分别达91%、92%;通过建池截污,落实粪污综合利用措施,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肥还田利用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制度,提高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玉林市党委、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06.加强南流江流域生活污水处理。2021年实现由第三方公司运营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并实现污水处理厂尾水达标排放;加大沿江沿河城区、镇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力度,不断完善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玉林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07.强化流域环境监管执法,加大对企业超标排放和养殖粪污直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管力度,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做好治理成效跟踪检查及考核工作。


责任单位:玉林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二十五:一些重点问题整改抓得不紧,改得不实,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等问题。督察“回头看”指出梧州市稀土开采污染水源,整改方案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并要求梧州市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达到环境安全要求。但梧州岑溪市未严格加强对矿山开采及水环境安全的监管,三堡镇一带区域稀土盗采严重、打击不力,2020年岑溪市义昌江大冲渡断面氨氮年平均浓度为1.5毫克/升,超出功能区标准,沙冲、蒙冲溪等义昌江支流断面氨氮浓度一度高达100毫克/升,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99倍。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严厉打击岑溪市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查处一起。岑溪市义昌江平榔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标准。


整改措施:


108.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强化网格化管理,组织各级、各方力量,加大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查处一起。加强稀土开采、运输、销售等环节管控。督促岑溪稀有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设尾水治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快矿山治理与修复工作,达到环境安全要求。加快推进岑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扩建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09.加强对岑溪市蒙布、沙村、沙冲等废水治理点的监管,优化治理工艺,确保治理项目稳定运行,治理点出水氨氮浓度得到有效控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梧州市开展义昌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八、环境信访问题


问题二十六:一些地方和部门群众意识淡漠,对群众举报长期重视不够,此次督察进驻期间,与前两批督察重复的群众举报占比达14.9%,抽查回访不满意率高达45%。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扎实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整改工作,对重复投诉、回访不满意的信访件要集中力量重点办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受理督办回访工作机制,有效推动问题解决,提高群众满意率。


整改措施:


110.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的31批共3917件群众信访件调查核实工作,分类施策提出解决办法,能在短期内解决的信访问题,2022年6月底前大部分完成办结;短期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由主办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改。对已完成整改的信访问题,属设区市相关问题的,以市为单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属区直单位相关问题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提供联系电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相关单位。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11.加强重复投诉信访问题的整改。认真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情况“回头看”,对未完成整改、重复举报和不满意信访件,要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领导包件化解制度,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目标、责任人,加快整改进度。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方式,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力争群众满意率不断提升,重访率逐步下降。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相关单位。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12.完善生态环境问题群众举报受理督办机制。以日常信访工作为基础,重点关注涉及民生、矿产、林地、农地、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领域的信访线索,不定期梳理各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广西综合信访管理系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将群众诉求依法转办、交办相关单位核查落实,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日常,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业局、公安厅等相关单位。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113.严肃责任追究。对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落实责任不力,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问题二十七:广西新又鲜畜禽有限公司废水治理设施长期停运,屠宰废水通过水塘鱼塘渗排,大量溢流至厂区外农田和农灌排水渠,群众反映强烈。但地方长期不作为,督察交办后仍然避重就轻,在企业长期排污影响周边群众的情况下,竟然公开回复“屠宰废水主要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等,不会对农田造成严重污染”。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企业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14.督促指导广西新又鲜畜禽有限公司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加强该公司周边区域雨污分流管网建设,严防污水溢流至厂区外农田或农灌排水渠。加强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严格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15.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二十八: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丹竹高中到长岐塘村委会路段扬尘、噪声污染问题被周边群众反复举报,但地方整治敷衍应对,区域几十家石材企业普遍污染治理不到位,沿途扬尘污染和群众家中积尘问题十分突出,污染状况较2018年更为严重。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实施平南县丹竹镇丹竹高中到长岐塘村委会路段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解决扬尘、噪声污染突出问题。


整改措施:


116.严肃查处超期限、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17.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破损路段、排水工程等进行修复,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加强砂石等散料运输车辆密闭管理,减少洒落。加强道路保洁抑尘,改善道路环境。重点对平南至丹竹路段范围内的码头开展综合整治,加快推进老旧码头提档升级工作。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18.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辖区石材行业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九、其他问题


问题二十九:2020年1月,自治区虽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印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但对各地上报情况不审核、不把关,直接把地方的报告变成自治区的方案,多处内容不严不实。国家要求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但方案中却将防城港和钦州市45处占用海洋生态红线的未批已填地块,上报为未占用海洋生态红线。上报的11处未批准填而未用地块,有7处并未填海,4处地块主要填海时间在方案上报以后。


部分地块甚至继续违法违规填海。北海市铁山港湾区公馆镇盐田村海域两处填海地块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2018年以来分别新增填海面积0.65公顷和2.12公顷。钦州市大风江炮台村福熙石场2009年10月起利用石材开采弃土弃渣堆砌形成填海区域4公顷以上,占用海洋生态红线,海洋执法部门曾四次致函当地政府请求强制拆除,但未被理会,直至督察进驻后有关部门才于2021年4月12日紧急注销了该采石场采矿权,停止违法填海行为。


牵头单位:自治区海洋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的查处;依据相关政策处理好未批准填而未用图斑、占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历史形成陆地图斑;修订、完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和相关生态修复措施。


整改措施:


119.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填海行为。对北海市铁山港湾区公馆镇盐田村新增围填海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恢复海域原状。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海洋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20.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进行排查和梳理,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结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进行核验,重点核验防城港市和钦州市45处涉及占用海洋生态红线却上报为未占用海洋生态红线的图斑。对确实占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市政、非民生、非防灾类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需要拆除和清理的,提出处理意见,经所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对与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叠,属于市政、民生、防灾类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拟保留的,按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对图斑区域监管,严控新增填海。对11处未批准填而未用图斑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单位: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海洋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21.组织修改完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上报国家批准。


责任单位:自治区海洋局,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22.核查钦州市大风江炮台村福熙石场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放过程合规性。开展福熙石场弃土弃渣清理整治,恢复海域原状。


责任单位: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23.加强巡查,严格管控违法用海行为。加大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海域执法巡查监管力度,开展动态监管,防止出现新增违法围填海的行为。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海洋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三十:一些地方还挪用、乱用中央支持资金。南宁市将中央海绵城市试点资金超范围用于小区美化和公园亭廊景观工程。玉林市博白县安排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在河道内搞临时治污。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超范围使用中央海绵城市试点资金用于小区美化和公园亭廊景观工程资金的整改处置。终止博白县临时治污项目合同,收回已支付的中央资金,将该资金用于已入库项目,并完成项目的实施。


整改措施:


124.做好资金调整,加强项目管理。将调回的中央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修订南宁市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模板及审批要点,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资金来源,规范项目审批。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纠问题、堵塞制度漏洞。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25.将原项目使用的中央资金收回并用于入库治理项目,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加强对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规范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责任单位:玉林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2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自治区、市、县各级绩效评价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强化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考核结果运用,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各类督察、检查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情况挂钩。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三十一:部分区域尾矿库、废弃矿山、历史遗留废渣等污染治理不到位,周边环境风险依然存在。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防渗措施不完善,造成2012年以来周边地表水超标;桂林翔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渣库外墙雨水沟锰超标;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多处废弃矿井井下涌水环境风险长期存在。一些冶炼企业历史遗留旧址治理不力,河池市金城江区金河冶金化工厂旧址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仍未完成;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6个历史遗留旧址土壤治理项目有2个旧址监测井水质超标。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治理、废渣场治理及污水治理。对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多处废弃矿井及地下水现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井下涌水水质情况,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分批、分期开展矿区地下水治理。完成河池市金城江区金河冶金化工厂旧址重金属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都安瑶族自治县历史遗留旧址土壤治理项目监测井水质、周边出露水点和居民用水点水质均符合相关标准限值。完善桂林翔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渣库围墙防渗措施。


整改措施:


127.2021年12月底前,进一步排查桂林、河池市尾矿库、废弃矿山、历史遗留废渣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列出清单,实施整治。2023年6月底前,完成40%的整改任务;2024年6月底前,完成70%的整改任务;202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的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桂林、河池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128.完成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环境问题治理。开展尾矿库治理,建设拦挡坝、集水池、截水沟等。开展那元矿区3号废渣场治理工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开展周边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29.2022年6月底前,对南丹县大厂镇矿山(包括废弃矿山)开展全面调查,列出问题清单,按照“一点一策”原则制定治理方案,经专家评估后组织实施,对完成治理的矿山进行验收。2023年6月底前,完成40%的整改任务;2024年6月底前,完成70%的整改任务;202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的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5年6月底前。


130.完成河池市金城江区金河冶金化工厂旧址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整改。2022年6月底前,根据项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对场地周边土壤开展调查评估;针对项目原设计完工后场地周边污染土壤情况,编制科学合理、措施可行、目标可达的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在风险管控措施完成前,认真落实项目场地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131.加强对都安瑶族自治县6个历史遗留旧址场地监测井及周边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开展治理,保障治理效果。2022年6月底前,至少完成2个旧址场地整改;2023年6月底前,累计完成4个旧址场地整改;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132.完成桂林翔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问题整治。对超标雨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超标雨水回抽至厂区内渗滤液收集池安全存放,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完善渣库防渗设施和建设专用雨水沟。定期对渣库外排雨水进行监测,掌握水质状况,以检验整改效果。


责任单位:桂林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三十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落实逐级弱化,国家早在2011年就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仍在生产,贺州市平桂区202家碳酸钙企业仍在使用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等落后设备。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取缔落后工艺设备,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整改措施:


133.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排查,加强对贺州市石材加工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导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应急厅、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34.贺州市全面排查、核实使用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等落后设备的碳酸钙企业数量和设备台数,制定具体拆除方案,全面拆除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等落后设备。


责任单位:贺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问题三十三:化肥、农药减量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2015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文,要求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广西应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但督察发现,化肥、农药统计数据不实,有的没有入户调查,有的直接平移上年数据,有的按照预设减量比例直接编造数据,有的不顾事实杜撰大比例减量数据,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2016年至2019年间,全区化肥销售量增长25.7%,而统计使用量却下降了3.85%,增减趋势明显矛盾。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农药、化肥减量工作);自治区统计局(农药、化肥使用量统计工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建立完善化肥、农药统计工作联动机制,规范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整改措施:


135.加大化肥、农药减量技术的推广力度。组织各地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推广,2021年内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6300万亩次以上、水肥一体化技术450万亩以上,发展绿肥种植300万亩以上,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不高于“十三五”期间峰值水平)。组织宾阳县等17个县(市、区)抓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项目的实施,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示范,带动全区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在17个县(市、区)的61个肥料销售门店开展定点化肥销售情况监测,每月调度一次化肥销售情况,形成1期化肥信息月报。强化技术宣传培训,组织制定2021年广西农作物科学施肥以及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等方面的文件,组织举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科学安全用药技术等培训班,持续推进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提高化肥、农药使用效率,全面提升群众科学安全使用化肥、农药的意识与水平,从源头减少化肥、农药用量。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36.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工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将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统计部门,为统计部门统计化肥、农药使用量提供参考。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计局、林业局,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37.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区农业农村统计基层数据质量核查和培训,全面推行农业统计基层网络化管理,制定乡村两级数据采集规范流程,统一印发乡村统计基层台账,积极开展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加强植物保护专业统计技术培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制度规范农药使用量数据统计填报,严把原始数据审核关。


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第二部分 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和重点转办件整改


十、崇左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大量污水直排左江等问题


问题三十四:自治区虽然明确提出管网建设要求,但督办措施失之于软,一些地市把督办考核当作“耳旁风”。崇左市管网建设严重滞后,2020年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6.7%,大量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体“一填了之”,而城区唯一一座污水处理厂建成10年却长期负荷率不足40%。2019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整改办分别致函督办崇左市委、市政府,却得不到重视,污水直排依旧。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2022年6月底前,崇左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建成通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整治,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0%以上。


整改措施:


138.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和污水直排口,建立问题清单,并强化跟踪督办;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普查,摸清排水管网底数,掌握管网覆盖现状、功能状况、错接混接漏接等基本情况。科学谋划“十四五”期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量化年度建设改造任务,稳步推进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崇左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39.加强城市建成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管,开展监督性监测,通报监测结果,督促崇左市对超标排污口问题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崇左市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40.加强餐饮业、临街铺面、市场废水排放管理,严禁利用雨水管网排放、倾倒废水。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督促运营单位加强设施管理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格依法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崇左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41.加强错接混接漏接污水管网改造,提高污水管网收集效能;对污水直排口进行截流,引入市政管网。推进老旧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综合采取措施,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责任单位:崇左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4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提标改造进度,推动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逐年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责任单位:崇左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十一、河池市凤山世界地质公园违规建设问题


问题三十五:河池市凤山世界地质公园2010年10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世界地质公园,是目前广西唯一的世界地质公园。凤山县良利采石场在公园三级保护区内长期违规野蛮开采,生态破坏严重;穿龙岩(凤栖桃源)养生养老度假基地等3个房地产项目在公园保护区内先后上马,严重破坏国家级地质遗迹点。2020年11月凤山县人民政府蓄意调整公园规划,将现有开发项目所在区域全部降级,多处原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分别降级为省级、市县级地质遗迹保护点。公园保护区内还有非法采矿、无序开发旅游等破坏行为。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凤山世界地质公园违规建设问题整改、生态修复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遏制类似问题的发生。


整改措施:


143.开展凤山世界地质公园内相关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排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启动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44.依法整治凤山世界地质公园违建问题。2021年6月底前完成良利、坡雄堡2个采石场违规厂房、开采设备、生产设备拆除、清理;完成穿龙岩(凤栖桃源)养生养老度假基地项目、三门海·寿源阳光房地产项目拆除整改;完成三门海·寿源养生旅游度假项目停工整改。三门海·世界寿源城房地产项目完成入户调查,形成整改方案,完成产权置换、去功能化,其地块按照新农村建设用地要求合理利用。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45.根据《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对《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20—2030年)》进行科学合理的修编。加强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破坏地质公园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46.如实登记三门海天窗群洞口两侧一级保护区内民宅(民宿),依法依规分类整治,分期、分批按照就近原则搬迁安置,并开展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河池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二、北海市等地生活垃圾处理短板明显、环境风险突出问题


问题三十六:2020年广西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万吨/日,但无害化处置量仅有2.09万吨/日。一些规划处置设施建设进度滞后,《“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及续建的45个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截至2020年年底尚有近1/3未建成。51座在役垃圾填埋场,有24座超量填埋,实际填埋量达设计处置能力的180%。填埋场大幅超量填埋及运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超量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得不到妥善处理,截至2020年年底,全区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积存量高达58.2万吨,环境风险十分突出,各种环境违法问题也随之而来。北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自2012年6月立项后,至今仍未建成。北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长期违规倾倒垃圾渗滤液至市政管网,2016年以来累计偷排量达53.56万吨。南宁市横州市(原横县)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不完全,垃圾渗滤液直排外环境,外流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浓度超出排放标准143.7倍。贵港市桂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长期闲置,伪造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假象,骗取治污资金。岑溪市马路镇中林村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存在垃圾露天焚烧污染环境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现有填埋设施综合提升改造,做好全区垃圾填埋场的存量渗滤液风险管控,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效管控露天焚烧垃圾。2022年12月底前,北海市和横州市(原横县)、桂平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分别达到1700吨/日、300吨/日、700吨/日以上,北海市建成投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区垃圾填埋场的存量渗滤液保持在调节池和应急池有效容积的三分之一以下。2023年12月底前,桂平市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2025年12月底,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3.5万吨/日以上,力争实现日产日清;按照《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要求推进项目建设,设区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高于全国“十四五”规划目标(65%),力争达到85%。


整改措施:


147.编制印发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总体方案,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更新管理,对需调整的项目按照程序调整。加快推进实施《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48.实施现有垃圾填埋场综合改造。对实际填埋量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垃圾填埋场实施综合改造,重点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排查修复填埋库区渗漏点,持续收集处理已停用填埋场的存量渗滤液,加强人员配备,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雨污分流设施,提升填埋场垃圾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49.加快削减垃圾渗滤液存量。采取租赁应急处理设施、建设永久设施以及对外委托处置等方式,加快削减现有垃圾渗滤液存量。对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进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全区垃圾填埋场存量渗滤液保持在调节池及应急池有效容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50.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南宁市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清洁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等7个未完成的项目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建成试运行)。在推进现有垃圾填埋设施综合改造的同时,抓紧谋划后续垃圾处理项目,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扩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处置设施。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15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结合实际逐步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152.立即停止垃圾渗滤液违规倾倒至市政管网行为,采取维修、新购、租赁以及委托处置等方式,提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积极处理存量渗滤液,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改造升级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53.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管理,加快北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建成投产。启动华润水泥(合浦)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城乡生活垃圾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54.依法查处横州市(原横县)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直排涉嫌违法排放问题。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规范填埋作业。提升改造填埋区引流和截流沟,加快二期项目截洪沟建设,严防渗滤液被雨水冲刷外流。加强对现有渗滤液处理设施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增加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对原渗滤液处理车间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


责任单位:南宁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55.加强渗滤液处理设备建设改造和更新维护,提高渗滤液处理能力,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尾水达标排放。实施桂平市生活垃圾填埋库区扩容项目,扩大填埋库区库容,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700吨/日以上。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56.建成桂平市环保生态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减轻生活垃圾填埋压力。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57.成立专案组,对广西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涉嫌骗取治污资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责任单位:贵港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58.深入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管控农村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三、岑溪市花岗岩矿山粗放式开采、生态破坏严重问题


问题三十七:梧州岑溪市是全国最主要的花岗岩生产基地之一,31座矿山中有20座未严格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阶梯型开采,对矿山“开膛破肚”不分层垂直剥离,造成山体严重受损,生态破坏严重、复垦难度极大。现场抽查9座现有矿山,只有1座设置了规范弃土弃石场,矿区开采产生的废土废石积存总量达1亿多吨,大多沿山体、沟谷等区域随意排放,造成矿区外大面积生态破坏。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不实,抽查发现,岑溪市糯垌大福花岗岩矿绿化率不足20%,污水处理设施形同虚设,在矿山下游形成牛奶塘;岑溪市三堡红大石材有限公司三堡天井冲花岗岩矿废土废渣直接倾倒山谷。闭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推进不力,全市11座闭坑矿山无一开展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修复治理)。


督查单位: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花岗岩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措施,应建矿山按要求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创建体系和监管体系更加科学。完成岑溪市闭坑花岗岩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整改措施:


159.对岑溪市范围内的花岗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制定“一矿一策”并推进整治。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分台阶分层开采;指导相关企业妥善处置、综合利用花岗岩矿山尾矿废石,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进一步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加强矿山开采过程监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60.严格实施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完善绿色矿山创建及考评验收制度,提高创建质量。优化绿色矿山考核评分细则,提高矿区绿化率等核心指标考核权重,严格创建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绿色矿山创建质量。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61.全面复核绿色矿山创建情况,加强动态监管。开展岑溪市花岗岩绿色矿山“回头看”专项行动,巩固提升已建成的绿色矿山质量,对应建未建的绿色矿山要按要求全部达标建成;加强对已建绿色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持续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62.严格规范废土废石堆放,健全花岗岩矿山固废处置制度,加强固废处置能力建设,补齐石材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链条,有序推进历史存量固废处置。规范设置废水导流沟、沉淀池、废水回用设施等,确保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021年12月底前,列出整改问题清单,2022年6月底前,完成40%的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63.优化“一面墙”整改方案,规范开采过程动态监管。成立矿山整改服务工作专班,科学制定“一面墙”矿山整改工作方案,完成“一面墙”矿山采矿权整合重组,有序推进岑溪市花岗岩矿山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64.按照“自然修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加快制定岑溪市11座闭坑花岗岩矿山“一矿一策”修复方案,科学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11座矿山调查分类;2022年12月底前,制定11座闭坑花岗岩矿山“一矿一策”修复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30%修复任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60%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梧州市党委、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十四、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保意识淡薄,违规施工致红树林大面积受损问题


问题三十八: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属大型企业,没有起到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在督察多次指出该集团下属企业生态环境问题后,仍未深刻汲取教训,始终重建设轻保护,对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集团层面研究部署推动下属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导致生态环境问题不断。


2017年6月以来,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泊位工程,无视施工区域周边大片红树林死亡情况,不顾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持续野蛮施工,致使红树林受损面积逐年扩大,最终导致257.67亩红树林受损,死亡数量高达37988株,其中部分死亡红树林树龄达三十年以上,区域生态系统受损严重。


此次督察不仅发现其下属企业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在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破坏红树林,还发现下属多个港口码头企业存在物料露天堆放、未建设防风抑尘措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其中,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港分公司石步岭码头硫磺堆场含硫强酸性废水直排入海,pH值仅有2.82,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出排放区域环境功能水质要求16.8倍,在海面形成明显污染带;北部湾港防城码头有限公司硫磺堆场废水pH值低至3.48,COD浓度高达4808毫克/升,部分通过雨水沟直排入海;钦州广西北部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仓库,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


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局、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榄根作业区红树林生态修复和铁山港东港区榄根作业区破坏红树林问题整改,加强对红树林的监测管护,保持红树林稳定良性生长。落实煤炭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硫磺堆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快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场界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65.对码头区域开展自查整改,对施工过程存在问题进行排查治理。实施码头道路硬化、后方陆域全覆盖,在重要施工区域采取设置海水防污帘和喷淋防尘等措施。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66.完成榄根作业区1—2号泊位工程水下关键工序、进港大道一期工程及临时钢栈桥工程、码头后方陆域及配套生产辅助区房建工程等整改性项目的红树林影响评价报告的补充修改,并重新报送地方政府组织评审。完成榄根作业区项目复工对红树林的影响评价,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北海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生态环境厅、北部湾办。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67.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2022年6月底前完成改善海洋生态系统水动力及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根据方案及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完成工程性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168.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施工方的环保责任,加大对施工方的监管考核力度,强化项目业主在施工期间的环保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工程施工管理。加强红树林的监测管护、修复补种,制定铁山港东岸码头项目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成立巡查工作专班,定期巡查红树林生态环境和生长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不良影响,保持红树林良性稳定生长。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169.查清榄根红树林区域高岭土来源,定期监测海洋环境和项目施工区域周边红树林的生态环境。加强对铁山港东港区各类工程项目监管,在人工巡护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铁山港东港区红树林巡护检查监管到位。强化生态修复补植红树林的管护,提高红树林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开展榄根红树林土壤生境修复试验,探索实施改善水动力方案,恢复红树林生境。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70.督促广西铁山东岸码头有限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整改实施方案,规范施工,加强红树林生态修复和保护,保持红树林稳定良性生长。


责任单位:玉林市党委、政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171.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联合相关设区市组织红树林资源保护修复专家和协调技术单位,加强对红树林生态修复技术的指导;督促项目业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红树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国资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海洋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72.督促项目业主开展榄根红树林区域生态监测和评估,严密监测红树林湿地系统变化,客观准确评估红树林保护修复成效。


责任单位:北海市党委、政府,自治区林业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73.加强对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班子成员的管理与考核,将铁山港东港区红树林保护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集团考核指标,建立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和事故的考核机制,加强对铁山港东港区红树林问题整改工作的考核,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74.完善煤炭露天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对煤炭等露天静态堆放易扬尘物料100%苫盖;增配固定、移动雾炮等抑尘设备;在煤炭露天散货堆场增加防风抑尘设施;堆场采取“出货开盖、停货复盖”方式进行作业;完成防城港区散货中心堆场皮带输送工艺改造;在港区增加空气质量监控点。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75.对硫磺等重点散货堆场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强化运行管理。硫磺卸船皮带机下设围堰、水沟,堆场四周建设挡墙及收集沟,所有废水汇入污水处理站;全面升级改造硫磺污水处理站,加装水质监测设备;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加强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硫磺堆场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76.强化码头规范化管理。钦州广西北部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按标准完成危险废物仓库建设并投入运行,开展应知应会培训,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77.建立有效管控体系,构建长效机制,完善粉尘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和固体废物规范管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环保意识,提高技能,强化运行管理;完善作业过程和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形成倒逼机制;制定绿色港口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巩固整改成效、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绿色港口建设。


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78.做好港口码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化港口码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79.督促指导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所属港口和码头的污染防治工作,按计划完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开展港口码头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不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五、茅岭江茅尾海违法采砂问题


问题三十九: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猖獗,大量非法采砂船长期夜间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活动,非法砂场达58个,长期盗采对流域、海域及岸线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督察组督办,防城港市共管控非法采砂船42艘,查实盗采砂量168万立方米。各有关部门对采砂日常监管各行其是,未能形成打击合力,虽然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但行动蜻蜓点水,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


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河道采砂问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海域采砂问题)。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督查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督察办。


整改目标:完成非法砂场的取缔和生态修复工作,全面规范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形成多部门参与的非法采砂治理格局和长效机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从根本上遏制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行为。


整改措施:


180.深入推进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问题整改工作,全面开展河道非法采砂摸底排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清理整治茅岭江流域非法砂场和采砂船,实行综合管控,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防止非法采砂问题反弹。在内河水域,严格管控河道非法采砂作业,坚决取缔辖区河道两岸非法砂场。在海域方面,建立健全海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81.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梳理河道采砂、运砂各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域采砂与河道采砂监管有效衔接、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明确职责、认真履职,全面落实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全链条打击”的思路,对江河流域、重点海域持续开展综合整治行动,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建立跨市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巡查行动,联合打击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对在非法采砂整治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82.做好已取缔非法砂场生态修复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已取缔的非法砂场生态修复工作,做好复绿后续管护工作。


责任单位: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83.疏堵结合,建立多渠道砂石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加快推进防城港、钦州市河砂合法开采工作,以及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联合出让工作。


责任单位: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84.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非法采砂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网络投诉渠道,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从严从快处理问题线索,切实回应群众关切,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治理非法采砂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防城港、钦州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85.督促指导防城港、钦州市履行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和“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对河道、海域非法堆砂场进行彻底整治,完成场地复绿。开展深化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突破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堵点;建立健全海域采砂与河道采砂监管有效衔接、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海洋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海事局。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186.督促指导防城港、钦州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非法采砂船舶,重点打击利用两地交界水域进行躲避的非法采砂船舶,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整治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的非法采砂船舶。


责任单位:广西海事局、海警局,自治区水利厅、海洋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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