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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2019年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4号文件)

1、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有什么新变化?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不可以了,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在哪里操作?


参考操作步骤:第一步:请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新增分支机构信息。如果未带出该家分支机构,请先完成新增(如已经有了不用再操作)。第二步: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完成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


4、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个税综合所得免予汇算清缴政策呢?


满足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免予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一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二是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需要提醒的是,免予年度汇算的前提是平时已经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扣缴或扣缴不准确的话,就不能享受免予年度汇算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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