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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分成(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引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争议的因素比较多,比较常见的、争议最大的应当是“补偿范围”,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压覆补偿范围,本文旨在对现有法律、政策以及相关司法案例,简要梳理分析,期望能帮助矿业权人解决此类问题。


一、与补偿范围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由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主管机关行使所有者职责,又履行压覆审批管理职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又设置了矿业权,所以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必然涉及民事、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涉及《民法典》《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简称“137号文”)以及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


二、影响补偿范围的因素众多且交织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出如下影响补偿范围的主要因素:


1、取得矿业权的成本;


2、建设项目本身的特点;


3、资金成本、环境保护、地方政策等等。


列举的上述影响补偿范围因素,并非是在每个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中都会发生,但在我们接触、代理的案例中多种因素交织是普遍情况。


三、确定压覆补偿范围的多重路径


1、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确定补偿范围


建设项目方、矿业权人从法律意义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根据压覆的资源量、勘查开采投入、直接损失等因素,由建设项目方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平等、自愿达成协议,补偿范围或者补偿标准完全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受到法律保护。而在我们处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建设项目方在项目审批、压覆信息等方面往往具有绝对优势,在协商解决往往会漠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诉求。


2、在行政强力干预下协商确定补偿范围


大多数压覆补偿在前期协商阶段,行政干预的力度很大,协商的补偿范围往往不会超出137号文或者地方压覆补偿政策。同时也会引入相关评估机构对矿业权、其他投入进行评估,以评估结论作为补偿依据。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将压覆矿产资源作为行政征收,行政干预行为涉嫌损害矿业权人的利益,有违“自愿”原则之嫌,此种途径在法理上值得商榷。


3、通过诉讼方式确定补偿范围


未办理压覆审批、不履行压覆补偿协议、压覆范围认定错误、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矿业权人受到侵害时,矿业权人一般都会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赔偿。通过对不同省份、最高院指导案例的梳理发现,实践中法院会基于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侵权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但是对于补偿范围的确定,不同地区的法院,更或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小结: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一直是此类案件比较棘手的问题,贯穿建设项目立项到完工的全流程中。不同阶段、不同途径,不同角度去考虑补偿范围,获得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因此,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机构的提前介入,以及时化解压覆矿产资源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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