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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538(企业增值税从16降到13优惠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是否专用来看,增值税发票有两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不同?


1、开票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除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税款抵扣。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时误点“已完成申报”怎么办?


误点“已完成申报”选项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点击“回退税款所属期”按钮,轻松回退至当期税款所属期,重新勾选确认:


(一)跳转到下期后,没有在“确认勾选”模块进行过确认已勾选发票的操作;


(二)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三)在本平台确认勾选时,手工误点击“已完成申报”选项;


(四)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



三、一般纳税人可否给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四、取得没有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报销?


开票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请注意:票面是否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没有写简称及简称逻辑关系不对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五、2018年1月1日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为哪两类?


第一类充值发票:充值后实时开具,是由ETC发行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第二类消费发票:充值后未开充值发票可在通行后开具消费发票。


(1)通行经营性公路:由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的征税发票。


(2)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发行方开具不征税发票。


注意:并非所有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都可以抵扣进项!


仅仅是符合规定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简称:征税发票)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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