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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一揽子协议(wto寧읏綾葵累돨코휭)

【案件简介】


朱某银行对账单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未15233.18元。


2018年10月16日,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秀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600元、经济补偿金22849.77元(1.5个月)、项目提成60109.16元。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就本案来说:


1、本案中根据协议书内容显示,朱某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并将忠实履行本协议,因此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等无效情形。


2、协议中约定的协议为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及经济补偿的最终方案,朱某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放弃其他所有诉讼请求及其他各项主张。秀舍公司已按协议书规定支付朱某相应款项,根据协议约定在秀舍公司结清后与朱某与秀舍公司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朱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时对补偿等未提出异议,因朱某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及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因此应认定签订协议是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3、显示公平的适用前提是签订协议时存在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朱某签订协议书时并未出现上述情形,加之朱某明知结算提成尚未完成却签订协议,表明朱某在存在未结算的提成时也愿意放弃提成结算的主张,故朱某签订协议书也不存在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因此协议合法有效。朱某再行主张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项目提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1、作为企业,在职工离职时,可以与职工订立离职协议,对于具体协商的项目最好能作出明确、全面的约定,特别是对于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社保缴纳、离职经济补偿金、其他事项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作出一揽子兜底约定,避免在此类问题上出现纠纷。


2、作为劳动者,则在签订该类离职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看清楚协议内容,对协议未涉及的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主张,而不是企业给什么协议自己就签订什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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