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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年9号原文件(财税2009年27号文原版)

案例:我公司通过外购原材料(石灰石片石),通过破碎、洗选、分筛后成为建筑用碎石、机制砂等进行销售,是否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税务局(2021-12-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外购砂石,加工后出售不适用简易计税。(答复完毕)


笔者认为,上述答复是不准确的。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财税〔2014〕57号文件调整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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