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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4条)

近日,浙江宁波太平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太平鸟或当事人)新增一则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2万元。


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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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消费者被罚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太平鸟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了一款皮草马甲,宣传的主页面标有:“轻奢派”太平鸟皮草马甲外套女2021冬季新款真狐狸毛年轻皮草(以下简称:狐狸毛马甲),在该产品的详情页上没有上传涉案狐狸毛马甲的吊牌。而实际上该狐狸毛马甲的合格证上印有“品名:奢华皮草马甲,面料材质:貉子毛皮,生产单位: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材质宣传与实际面料不一致。


至案发止,该款狐狸毛马甲共计销售6件,销售额共计15062.52元,已无库存。案发后,当事人已改正网店主页面的标题。当事人销售涉案狐狸毛马甲页面相关宣传都是自行编辑、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太平鸟官方旗舰店主页面标题发布“轻奢派”太平鸟皮草马甲真狐狸毛等字样的广告内容,而实际该产品的面料材质为貉子毛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涉嫌虚假宣传的标题,经营时间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02


此前多次涉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被处罚


事实上,宁波太平鸟因相关违法违规被处罚已非首次,在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上,该公司已经多次上“黑榜”。


企查查信息显示:


2021年8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发布整改信息。处罚事由即为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2020年4月,该公司又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该公司同样因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万元。


此外,除了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外,宁波太平鸟还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80元、没收违法所得820元、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莫代尔抹胸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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