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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银行本票需对方开户行名称吗(专用发票上的银行必须是开户行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监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XX村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业务活动中资金或权利的载体,必须严格管理。


第三条 村镇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设计审定、统一厂家印制、明确管理责任、严格保管领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营业部主管,风险管理部门监管,各级领导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做到严格管理,手续严密,相互制约,责任明确,核算准确,使用规范,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五条 各村镇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根据业务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对凭证要式的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总、分、支行等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审定。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


(一)重要空白凭证是由村镇银行管理部统一印制(地方监管部门特殊要求除外)。各村镇银行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二)印制计划由各村镇银行匡算凭证使用量,认真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表”,每半年向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报送。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由村镇银行管理部委托定点厂家直接向各村镇银行发送。各村镇银行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凭证保险箱,指定专人保管。各村镇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集中由营业部负责保管。


第八条 各村镇银行之间不得直接发生横向的调拨业务,其余缺的调剂一律通过村镇银行管理分部进行。凭证实物转移时,必须同步办妥交接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凭证库管员不得对外出售和签发使用凭证。


第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及时入库。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交接应在监控下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详细填列交接登记簿或打印交接清单,点清实物后共同在交接登记簿或交接清单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清单作柜员当日传票附件或按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保管。


业务柜组在领取、上缴重要空白凭证时,也应严格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核对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确保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务记载核对一致。


第十三条 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月报制度,综合反映网点凭证期初库存、本期发生额、本期库存。每月底,营业部应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月报表”,凭以监督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存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上事先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员名章,不得将重要空白凭证作教育和练习用具,如确因业务技术比赛等需要,应由营业部提出申请,经分管行长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时应由凭证经管人员先截去右下角或在凭证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由营业部指定专人清点,并派员复点核实后,集中销毁。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银行或存款单位(个人)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各类存折、存单、存款证实书、汇票、本票、支票、贷记凭证、汇兑凭证、银行卡、银行汇票(本票)申请书、国库券收款凭证、假币收缴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是银行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一)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箱)保管”原则。各村镇银行必须有重要空白凭证保险箱,指定专人负责,保险箱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凭证调运、领取必须双人会同,重要空白凭证保险箱应在监控录像范围之内。


(二)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落实“专人专箱”的管理要求。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分为网点凭证库和柜员凭证尾箱两种保管形式。网点凭证库和柜员凭证尾箱的重要空白凭证均应落实专人专箱保管。


(三)柜员对其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负有全部责任,营业中柜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柜(箱)并上锁,妥善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入箱上锁后入库保管。


(四)网点凭证库管员因休息、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可适当充实柜员凭证尾箱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但柜员凭证尾箱不得超过一周用量)。遇人员调动则必须与接替人员办妥书面、实物的交接,以明责任。


(五)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应贯彻“印、押(机)、证三分管”的原则。


(六)凭证库房的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必须整包(箱)保管。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假定价格每份一元记账。表外总分账、登记簿、实物必须一致。


(一)甲类重要空白凭证发生出入库、领用、交接、出售、签发、收回等业务时,均应纳入系统的凭证库管理。


(二)乙类重要空白凭证发生出入库、领用、交接、出售、签发、收回等业务时,必须手工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使用与交接登记簿》,手工编制表外科目传票进入Form系统进行记账,通过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每日日终平账检查时,对当日使用的和未使用的重要空白按种类、数量进行账实核对,换人清点后双方共同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使用与交接登记簿》上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二)村镇银行凭证库管员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表”记载内容清点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无误后,由凭证库管员登录综合系统(机构码为村镇银行总行)操作“凭证入库(013001)”交易,入库之后操作“凭证出库(013002)”交易给营业部,然后凭证库管员登录综合系统(机构码为村镇银行营业部)操作“凭证入库(013001)”交易将相关凭证入到营业部机构库。操作上述交易时,应使用241纸打印相关通知单,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表”一并作库管员传票附件。


(三)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业务需要量和保管条件,一般匡算一周的用量。


营业网点柜员领用重要凭证时,凭证库管员操作“凭证分配(013003)”交易将柜员需要的凭证分配给柜员,并使用241纸打印凭证分配通知清单,双方共同在通知单上签章。


(四)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每日进行日终凭证碰库,柜员操作“日终凭证碰库(009003)”交易,对当日尾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数量进行账实核对,并使用241纸打印日终凭证碰库单,换人清点后双方共同在日终凭证碰库单上签章,否则柜员不得签退离柜。


(五)乙类重要空白凭证,根据业务用量向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领购并及时登记、入账。


(六)各类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营业部领取,不得由其他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签发和收回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1、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填写“结算凭证申购单”(下称申购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未预留印鉴的个人结算账户则要求客户填写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经核对无误后方为有效。


2、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审核客户填写的申购单和加盖的预留印鉴无误后,按凭证的号码自小到大的顺序出售。操作“支票出售录入(RB1813A)”交易办理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手续。重要空白凭证可以按份或按本出售,原则上每个账户每次出售一本,对于业务量大的客户,经核实,可以适量增加,个人金融业务按份出售;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根据业务需要按份出售;空白支票出售时,应在空白支票的右上角加盖开户行全称和开户人账号,参加同城票据清分的机构还应将账号等要素打印在磁码区域内,不得交由客户自行填写;出售贷记凭证时,应由网点在每份贷记凭证上加盖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戳记,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款人需要使用贷记凭证时,发售网点还应在每份贷记凭证上注明签发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银行。


3、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出售给非本行开户客户(办理个人金融业务除外)。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1、网点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打印或手工填制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留印鉴备用。属于应由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未经营业部负责人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


2、属网点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客户签发,不得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网点经办员代为签发。


3、网点经办人员填错或交易失败等业务处理过程中造成的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应在作废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并剪去右下角后作相关表外科目附件。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回


客户销户时,开户网点对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在“销户申请书”上注明相关凭证号码,凭以销号,操作“支票状态维护(RB1814)”交易将客户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状态更新为作废,由开户网点登记注销,不得短缺。客户未按规定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由营业部集中销毁。销毁前,营业部应组织人员对确定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对账实相符后抄列“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会同风险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相关清销人员签章确认报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实施销毁。销毁时,由风险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派员监销,营业部凭销毁清单操作“凭证作废/销毁(013008) ”交易,销毁清单作传票附件。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与检查


第二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由村镇银行组织实施。


(一)重要空白凭证视同现金每日进行账实核对工作。每日营业结束后,柜员均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碰库,并打印碰库清单,换人复点核对,共同在碰库清单上签章确认,以确保账实相符。重要空白凭证的清点与复核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


(二)营业部负责人每月至少对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存及使用管理情况彻底检查一次,并作记载,以备查考。


(三)村镇银行应当每半年向村镇银行管理分部上报重要空白凭证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既包括对营业部及各经管人员的领取、保管、使用、账务记载、交接制度的检查、也包括对营业部库存、管理、核算等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每次检查或抽查,均应当登记有关检查情况,以备查考。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三条 任何时间发现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账务记载不符,都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并追查原因。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村镇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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