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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6317元,不得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2.2021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1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6316元,下限为180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经办人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还应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书。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11日


整理自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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