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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海外的公司补交税(外资公司在国内注册流程)

在人们的印象中,与工资相关的税种好像只有个人所得税,只有企业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在某种情况下工资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M公司向大连某外资公司Z公司派遣三名外籍员工,Z公司将三人工资支付给了境外M公司,Z公司却误认为员工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认定三名“老外”构成M公司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其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决定补征企业所得税16万元,由Z公司代扣代缴。


国外公司收报酬 境内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外资公司Z公司进行检查,三名“老外”月平均工资四五万元人民币,一年下来达100多万元人民币。账簿显示,Z公司并没有将这些工资直接支付给这三名外籍人员,而是支付给了该公司位于S国的母公司M公司,稽查人员打算一探究竟。


在详细查看了几名外籍人员的劳动合同后,检查人员发现,原来三名“老外”跟Z公司和M公司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跟M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前。在与M公司签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几名“老外”的工作要向M公司负责,且报酬由M公司支付,再由Z公司将与报酬相当的款项支付给M公司。


构成“常设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总监的困惑,稽查人员核实了几名外籍员工的护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国和新加坡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等的通知》中关于“常设机构”和“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规定,这几名外籍员工就构成M公司在中国的常设机构,M公司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同时Z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最终,Z公司认可了稽查人员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决定,第二稽查局对M公司做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6万元、但由Z公司进行代扣代缴的处理决定。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国和新加坡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等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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