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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电费(湖北省商业用电收费标准)


我国对终端销售电价实行目录电商业价制度,根据用户类型不同,分为居民用电、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农业用电四大类用电,并按电压等级和地区规定了不同用电价格湖北省,各地各类用电价格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根据《电力法》规定,用户应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按照4种不同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20千伏至35千伏以下工商、35千伏至110工商千伏以下),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每千用电瓦时销售电价分别为0.8251元、0.8051元、0.8001元、0.7851元。


但在现实中,不少地方的电价远远高于目录电价。去年,省物价局通报了11起违反非直抄用户电价政策典型电费案例,包括武汉阳逻某产业园物业公司对园区用户按1.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远远超出目录电价标准等。


顾栋才介绍,对电力公司来说,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和产业园区等是一个总用户,总用户对商户普遍采用分表计费。考虑到公共用电和线损等因素,商户用电价格普遍高于国家及地方公布的目录电价。这些超收的“转供电电价”,已经成为企业用能成本的最大难点和痛点。今年,我省已两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但很多园区还湖北省未落实到位。


顾栋才表示,对非直抄用户转供电过程中,同一总表内因公共收费标准用电和电路线损等产生的费用,其收费方法和标准应按相关规定由服务主体同用户协商解商业决,并将结果向全体用户公布;按协商结果收取费用时,应与目录电价电费电费分开,不得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下一步,省物价局和电力部门将成立专班,对我省“转供电”的数量和电价水平全面摸底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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