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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自己交三险好还是五险好(三险好还是五险好)

根据《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三险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好还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社保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好还,由还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还是“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参加“五险”。


对于单位未给员工缴纳保险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自己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自己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文章中表述为 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社保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好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五险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三险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险,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交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好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交案范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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