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为:蓝天公司 被执行人:白云公司深圳 追加被执行人:白云公司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丁
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判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蓝天公司 被告:白云公司
福田法院2018年12企业月24日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09760元及相应利息。
工商局被告未履行生效的深圳市判决。
执行第一阶段:
2019年6月19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4执17X深圳市XX号。
2019年11月12日,法院出具查证查询结果通知书,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制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方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2. 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管理局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
工商管理3. 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深圳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2019年11月2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第二阶段:
2019年名字12月12公司日,网上申请执行,追名字加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丁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回复追加被执行人尚未开通网上立案,请带齐资料现场办理。
2020年1月3日,去福田法院现场办理,提交材料包括:主体,授权,追加执行申请书及证据(被追加人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内档资料,备注:在深圳工商局官网查询)
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概述如下:
申管理局请执行人与白云公司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粤0304执17XXX号,现白云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官网申请人债务,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作为白云公司的两名股东,其中,被执行人一未实际出资9000万工商局元,被执行人二未实际出资1000万元,两股东均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被执行人三作为白云公司的发起人,未实际出资500万元,也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追加以上三名主体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0年1月3日,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2020)粤0304执异x号。
2020年1月10日,法官要求提交被执行人完整工商内档,去工商局调取之后1月16日邮寄给法院
2020年7月13日,法院听证(和开庭审理案件流程一致),申请人庭上补充提交被执行人涉案累累的查询记录。
2020年8月6日,法院出具成功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
待裁定生效之后申请恢复(2019)粤0304执17XXX号执行案件,在原执行案件中执行被追加被企业执行人白云公司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丁的财工商产。
涉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官网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公司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工商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查询变更、追工商管理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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