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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安徽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借款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条例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得缴纳印花税呢?下面我们就谈一下这个问题。


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的范围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果企业就借款事项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中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由此可见,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仅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这里并不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行为,也就是说A企业与B企业之间,或A企业与某自然人之间借款,即使是签订了借款合同或有借据之类凭证,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我们引用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对此是答复作为结论:


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贴现是否缴纳印花税


对于贴现行为,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在印花税处理时出现差异,但就小象掌握的征管口径,绝大多数对此是不缴纳印花税,如《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该局认为此种情形属于转让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且贴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但与此相反的规定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该局认为此种行为属于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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