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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局办事大厅在哪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地址)


11月4日,北京市高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了谢和平胜诉结果。北京市高院认为,内地尚未全盘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两地相关文件也未生效,原陕西省工商局依据香港法院相关材料进行变更登记不妥。


高海燕表示,尚未收到网上办事案件申诉的通知。


《华夏时报》曾对该案进行连续报道。此前报道曾援引省工商局外资处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称,常乐堡矿业股东曾携带公章在陕西省工商局开起了董事会,并现场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以此作为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材料。


离奇变更惹纠纷


常乐堡矿业主要资产是煤矿,据了解,其所属煤矿矿区范围17平方公里,勘查核定的煤炭储量1亿吨,市值数百亿元。常乐堡矿业曾经历了长达数年的控制权争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谢和平、高海燕夫妇曾因此被羁押。


法院查明,常乐堡矿业由内地企业常乐工贸公司和香港企业中信矿业公司合资设立。2017年7月常乐堡矿业向原陕西省工商局(经机构改革,职责由新组建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变更备案,并向其提交了一系列变更材料。


其中一份由常乐堡矿业提交的免职书称,中信矿业公司免除谢和平、地址高海燕在内的5名人员的董事、董事长职务,并将另行委派5名董事。另一份常乐堡矿业提交的委派书载明,中信矿业公司委派梁晓刚、叶昌盛等5人为新任董事和董事长,梁晓刚为新任法定代表人。


谢和平在诉讼中表示,为完成变更登记,常乐堡矿业曾到原陕西省工商局政务大厅的大会议室开董事会,现大厅场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该案因此办事细节备受关注。2017年12月本报曾刊发报道《公司董事会开到了省工商局 陕西一煤企法人代表变更风波》。


报道援引省工商局外资处一位工作人员的说陕西省法称:“常乐堡矿业的中、外股东带着公章在哪里,突然一起到了我们大厅,并在政务大厅大会议室开会,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这个过程做了全程录像,我们不得已,便办事依据这些材料办理了受理。”


谢和平及高海燕持有中信矿业50%的股权。中信矿业双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委派内地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企业高管人员须经中信矿业80%以上的董事工商局同意。变更完成即意味着持股50%且无争议股东谢高夫妇的权力被剥夺。


原陕西省工商局依据上述材料进行了变更登记后,谢和平和高海燕发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变更登记。


香港判决未被认可


前述免职书和委派书上都盖有中信矿业公司的公章,也有新任董事的签字,且签字的两位工商局新任董事被香港法院确定为接管人兼经理人,并享有一定权利。


香港法官颁布的命令称,由临时接管人代管中信矿业。香港法官给临时接管人授权范围及职责是,在诉讼期间临时管理公司,代表中信公司参加内地诉讼,并维护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这不代表二人享有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因此原陕西省工商局作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人地址常乐堡矿业、梁晓刚,提起上诉。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变更登记的材料齐全,原陕西省工商局的工作并无过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确认,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曾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并于2008年生效。对于内地与香港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在哪里认可与执行,目前仅有《安排》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做出相关规定,对于《安排》调整范围之外的内地与香港地区法院其他案件判决、命令等的互认与执行并无生效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院认为,原陕西省工商局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依据的材料之一为香港高等法院判网上办事决以及任免书、委派书等。但内地和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这些材料的文件尚未生效。因此原陕西省工商工商行政管理局局依据这些材料做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不足。


法院还强调,常乐堡矿业的外方股东大厅中信矿业公司内部一直存在股权纷争,持续进行陕西省诉讼,且常乐堡矿业内部也存在股权纷争。原陕西省工商局在作出变更登记前,是知晓这些纠纷的,更应该全面、审慎地履行审查职责。


因此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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