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玉
“潼关肉夹馍协最新会”在全国范围法规内一连起诉数百家食法规品店,气势颇为吓人。只是,这一“维权”姿态,已然引发舆论定的争议。要厘清其中是非曲直,还须从法律视角、法理逻辑一探究竟。
再退一步而言,就算“潼关肉夹馍”的地理商标可商标法成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也只能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只能基于“地理位置证明”和“保护原产地地理产品”的主旨来确权、维标志权,而不可演化为泛化的、能转授和交易的“商标权”……“商标法五常大米”只能给五常地区使用,而不能给郑州、洛阳、焦作等其他地方标志用;而同地理样主张定的“地理标识商标”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如果只要能收到钱,任何地商标方的门店都可使商标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这难道不最新是自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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