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江西省工商局股东会决议(紘叫氏畳咏辛參肇垢斌蕉距竃宅)

5月11日,针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案件,东乡县召集相关部门开会,协调解决一家私营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


会后,该公司(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氏畳司)原法人、股东费占河被“净身出户”,其名下40%的公司股份被转至他人名下。


这起事件背后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让这场行政与司法的參肇冲突在无形中被放大数倍。


律师认为,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东乡县以“协调会”形式替代司法审判,是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应予问责。


处在纠纷之中的江竃宅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资格被突然解除


“自己投资成立的公司,股东资格怎么说没就没了?”


“听说,你丈夫把蕉距东乡的公司转江西省让了?”今年8月,韩女士突然接到了一个好朋友的电话。


电话中,朋友询问公司是否出现了状况,韩女士告知这位朋友,虽然丈夫费占海多年卧病在床,但公司(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日常事务已委托其他股东决议代管,目前公司运竃宅营正常。


电话挂断后,韩女士隐约感觉事出有因。


韩女士查询江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工商局“5月13日,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人费占河已变更为投资人胡筱芳。同时,费占河的监事职务也被胡筱芳所取代。”


尽管系统已经公示了,但韩女士仍然不敢相信这一事实。


“自己投资成立的公司,股东资格怎么说没就没了?”当天,韩女士赶到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该局有关工作人员告知韩女士,该局变更公司股东是依法作出的决定。


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相关材料显示:“2016年1月7日,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后,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占河变更为纪兰香;2016年5月12日,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费占河所占公司40%的股份由公司收回……”


对于召开股东会一事,韩女士纳咏辛闷,丈夫费占河身为大股东并不知情,更没有人通知他开会,那么股东会,法人代表是怎样变更的?股东资格又是如何被撤销的?


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增资?


对于公司增资至2200万元,费占河并不知情,此前既没有参加股东大会,也没在股东决议书上签字紘叫,更不可能按规定增资。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韩女士最终将实情告知正在治江西省疗的丈夫费占河。


接受新法制记者采访时,费占河语速缓慢地称,他是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及股东,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占股100%。2013年6月21日,费占河将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胡筱芳、30%股份转让给江贵州,他自己占股40%。


后来,由于费占河的身体原因,特授权委托胡筱芳管理公司日常事务。


“万万没想到,两位股东竟会擅自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费占河回忆称,2014年3月12日,胡筱芳、江贵州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垢斌变更为2200万元。而事实上,他既没有参加股东大会,也没在股东决议书上签字。


对于是否伪造费占河签名,胡筱芳受访时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声称“找不到费占河,也联系不上其本人”。


直到2015年9月,费占河发现注册资本变更后,特别委托律师向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致函,要求该局依法调查纠正错误变更行为。


然而,费占河等来的不是调查结果,而是公司法人身份被取代。


江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1月7日,胡筱芳、江贵州将公司60%股份转让给“纪兰香”,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费占河被变更为“纪兰香”。


纪兰香对新法制报记者说,她投资了近2000万元介入这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费占河占公司40%股份,制盛公司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时,费占河应缴交出资80万元;后注册资本增加至2200万元,费占河应缴交出资880万元。


“直至今日,费占河未按规定出资。”纪兰香称,费占河作为法人代表和股东,没有到制盛公司履行股东义务和法定职责,导致公司正常运行出现了问题,例如今年已经谈妥的银行贷款未到位、蕉距与多家公司谈妥的合作及政府的配套补贴资金也因为没有股东签字停滞。


而费占河则表示,对于公司增资至2200万元,他并不知情,此前既没有参加股东大会,也没在股东决议书上签字,更不可能按规定增资。


召集相关部门开“协调会”


在案件审理期间,5月11日,东乡县却突然召开了协调会。


此后,纪參肇兰香召开了一次股东会,以费占河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为名,决定解除费占河的股东资格,并向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将费占河的股份变更至胡筱芳名下。


不过,该局通过请示省工商局,作出了不予变更股份的决定书。


今年年初,纪兰香以公司名义起诉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不予变更的决定。


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坚称,案件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该局还派出了副局长黄忠清应诉。


在案件审理期间,5月11日,东乡县委一位有关负责人却突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


会议纪要显示:“2016年5月11日下午3点30分,东乡县组织召集相关部门、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纪兰香、自然人胡筱芳(此时已不是公司股东)、律师李红东等人召开协调,专门讨论《关于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解除能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会议认为, 该公司咏辛股东会作出的关于解除费占河股东资格的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要求:“一、可以办理解除本人费占河股东资格的变更登记;二、变更材料由江西制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律师提供;三、相关变更材料由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把关审查;四、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5月13日之前办理完毕。”


5月13日,费占河的公司40%股份被变更至胡筱芳名下,费占河占股为零。


5月23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2016)赣1002行初31号],准许原告纪兰香撤回行政诉讼。


专家:行政协调干预司法属违法行政


以政府“协调会”形式,替代司法审判,是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应予问责。


对于前后为何作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变更决定,徐坚称这是县里协调会议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决议。


9月5日,新法制报记者多次拨打负责审查和把关材料合法性的东乡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发龙手机,但始终无人接听。


一位不垢斌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一起普通的私营企业会引起县里重视并召开协调会,主要是因为制盛公司是抚州市农业龙氏畳头企业,当地准备将该公司打造成现代科技农业园,当地政府急于解决公司内部纠纷,让工商局投资人将精力放在打造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上。


对此,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锡秋认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家法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它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变更设立,作出的决定都是法律授予的职权。当该局做出不予变更登记的时候,申请人的股东会法律救济途径是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后,东乡县人民政府,以及包括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都不得干预。


刘锡秋介绍称,2014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落实行政纠错问责制。


刘锡秋表示,就此案来看,东乡县以“协调会”形式,替代司法审判,是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的,应予问责。


行政法专家、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柱国教授也赞同上述看法。


王柱国认为,东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召集县政府法制办、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会,介入私营公司的内部纠纷,尤其是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而且,还在《会议纪要》中给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布置工作,这也是行政乱作为。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激化矛盾。


王柱国建议,东乡县政府部门应回到依法行政轨道上,尊重现决议有的紘叫法律规定解决纠纷。


费占河则表示,他已经委托律师,适时将起诉东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目前,江西省工商局已介入此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