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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行业类别(汽车租赁公司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规则】


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什么订了承包合同,或者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包含劳动关系内容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超出劳动关系内容的承包合同纠纷,可按照承包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规则描述】


非涉互联网平台的传统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纠纷不能一概以企业内部承包定性,应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相较于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其特殊性,因出租车驾驶员须每月向出租汽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故出租车公司与出租驾驶员之间除签订《劳动合同》之外,有的还签订《承包运营合同书》等承包性质的合同。因此,出租司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纠纷的类型日趋复杂多样化,反映出来的社会矛盾也日趋突出。本条裁判规则仅研讨传统出租车行业纠纷,不包括涉互联网平台出租车行业新情形。


近年来,各地方有关部门对出租车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逐步加强和规范,对出租车行业原有的管理模式做出了许多相应的变动,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大量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小公共汽车个体户与发包公司之间、买卖出租车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形成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这些纠纷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不能一概以企业内部承包定性,应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以先行由地方不同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多元化解。在这些纠纷中,出租车驾驶员始终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且他们的人数众多、人员社会背景复杂,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疏通他们主张权利的渠道,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各地方出租车行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及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有很多不规范之处,有的还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处理此类纠纷,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注重化解矛盾,做好重点防范,确保社会稳定,务必避免在解决现有纠纷的同时引发新的矛盾。要依法保护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通畅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兼顾与协调双方利益的同时,依据法律的实质公平与社会妥当性的要求,充分注意出租车驾驶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属于特点。


出租汽公司与出租车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相较于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其特殊性,就是因出租车驾驶员驾驶出租车公司所有的车辆进行工作,并须每月向出租汽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故属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驾驶员之间除签订《劳动合同》之外,有的还签订《承包运营合同书》等承包性质的合同。因此,出租司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类似这种劳动关系与普通民商事关系相交叉的情形还有很多,如股权奖励,更加复杂。



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诉求呈现出类型多、范围广、诉求多元化的特点

诉讼请求常见的如:终止劳动关系、返还车辆、继续履行合同、基本生活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风险保证(抵押)金给付、燃油补贴给付、最低工资给付、返还多收承包金、节假日承包金给付、患病期间承包金给付、档案、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车辆维修费给付、GPS费给付、工伤事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车辆磨损费给付、车辆丢失损失、出租车治安证相关、医疗期相关、年假工资给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给付等。这些涉出租车行业劳动争议案件诉求类型不仅包括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类型,比如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给付等,同时也出现了诸多出租车行业特有的诉求,比如返还车辆、风险保证(抵押公司)金给付、燃油补贴给付、返还多收承包金、车辆维修费给付、GPS费给付等。以上两种类型的诉求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关联性,并且后者为涉出租车行业劳动争议案件所特有,涉及了一些行业专业性的领域。涉出租车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其范围不仅包括普类别通劳动争议领域,因为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不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会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将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因此,该类案件纠纷还涉及承包纠纷领域。这便是涉出租车行业劳动争议案件诉求呈现类型多、范围广、诉求多元化特点的原因所在。因为涉及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在审理中,除应适用劳动法外,还应适用《民法典》中总则编、合同编等有关规定。



出租车相关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纠纷一并解决,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把握案件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是在案由设置上,出租车驾驶员不仅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同时也签订运营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现行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一并处理的方式下,如果既涉及劳动法权益纠纷,又涉及承包合同纠纷,案由的设置就成为一个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规定,涉及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向下无十分具体的合适案由,但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故涉及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的可以适用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另外,公司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故根据出租车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列“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案由,这符合审判实践也利于法律适用的妥当性。


二是劳动法以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是一部典型的社会法。而合同法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是一部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因此,在劳动争议行业与承包合同纠纷并存的案件中,把握案件处理的价值取向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在违约金方面,现行承包合同大多都有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培训服务期及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无须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但按照合同法意思自治,约定自由的原则,承包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同时,在交通事故责任负担上也同样存在上述的问题,如果按照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事故,在责任分担上,应该由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但具体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承包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由驾驶员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全部损失。因此,适用不同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不同,导致责任分担也截然不同。


与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的几类典型争议的审理

一是关于受理问题。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承包纠纷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行业会已做出处理,法院应当受理,一并审理劳动争议与承包合同纠纷。


二是关于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各出租车公司的具体叫法可能不一样,有的叫风险抵押金、有什么的叫车辆价值保证金、有的叫风险运营金、有的叫预收承包费。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保证金,有的是为了弥补车辆发生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专项保证费用,还有的是为了缓解公司暂时融资困难。《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收取车辆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保证金性质财物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汽车租赁规定而无效,出租车公司应当返还车辆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已经收取车辆保证金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今的,因之前租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车辆价值保证金若已经成为行业惯例,因法不溯及既往,故该项约定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企业应当返还车辆价值保证金并无须支付相应的利息。


三是关于承包金。就承包金的构成,应当以双方承包合同约定的为准,但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婚、丧、病假期间的承包金减免,由于双方已自愿签订了承包协议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金,其休假不能对抗承包协议的法律效力,亦不能使出租车公司遭受停运损类别失。如驾驶员长时间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承包协议的,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企业的义务,并将车辆交回企业,经双方协商后可减免承包金。


四是关于最低工资。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的方式与内容是由企业提供生产工具和营业资质,驾驶员占有、使用生产工具,为企业提供劳动并向企业交纳固定费用,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故驾驶员的承包收入应当视为其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承包收入不足以弥补企业支付的固定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差额的,应当由企业补足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汽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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