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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过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就算可以减资,股东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不一定。



首先,我们需要看公司债务的形成时间,是在减资前还是在减资后。


前文说过,有些公司减资的目的就注册资本是为了规避股东责任,其规避的是减资前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股东明知或暗地里知道可能会产生债务而采取了减资的措施,所以我们需要注意债务的发生时间。


关于债务的形成时间,根据债的产生原因而不同,例如,合同之债可以推定是在合同签订之时就产生的。


其次,看公司在减资程序中是否通知到了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股份有限定可知,公司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过低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过低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有限责任起三十日内,未接公司和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沪02民终10330号案件中明确指出“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所以,在签订的合同中列明双方的通知地址、联系方式等很有必要,毕竟对方不能再随便将无法联系作股份有限为借口。


第三,一位股东减资,其他股东也承担补充责任


在上述公报案例中,同时明确了“尽管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可注册资本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公司和定》(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有限责任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即便只有一个股东减资,其他股东也有可能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看公司减资后是否无法清偿债务。若减资后的财产仍然足以清偿,未对债权人造成影响的,也不属于本文考虑的问题。



综上所述,如果减资的行公司为发生于债务形成之后,又没有通知到债权人,造成无法清偿债务的,作为股东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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