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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劳务资质转让及代办规范管理(保定市劳务派遣)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份,赵某与保定市万和奥城项目承包商刘某商定以每平米人民币28元的价格承揽该项目2、3号楼外墙保温工程。


施工期间,双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


同年10月17日,赵某等人带领工人罢工,要求按日工资结算,刘某拒绝后,赵某等人为这12人制作了虚假工时326.5天,并带领这12个人采取围堵项目部、售楼处、到市政府上访等方式,要求刘某按日工资方式支付人民币59万余元,刘某迫于压力最终合计支付赵某等人人民币344500元。


后经鉴定,赵某等人在保定市万和奥城项目己完成工程量的人工造价仅为人民币173458.97元。


【检察院指控】


赵某等人单方改变按完工面积计算工程款的原有方式,虚列工时,利用代办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采取聚集、围堵、上访等手段,强迫发包方按日工资结算,索要远超实际的工程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赵海洋等共同敲诈勒索168041.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对十名被告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两年的有期徒刑。




【建转让议】


工程项目的造价几千万、几个亿是常态,一些人认为总标的额大,即便只是拔上几根腿毛,都会有几百万甚至更大的利润。


然而,劳务派遣


中标后材料价疯涨,人工费也在涨;业主付款不及时而不得不垫资,为了确保施工的推进,甚至还借了高利贷;管理不善而返工,白白增加了成本;因业主方原因停窝工增加了大额成本,但却又无证据……


每一个小小的问题,累积起来,发现让理论上的巨额利润变得荡然无存


于是,前期施工时买别墅、豪车,可等到工程一竣工结算,才发现总造价越大,亏损越大,此时就只能豪车换电驴、住出租房吃方便面,甚至还欠上了一屁股的债。


于是,这少部分实际施工人便动起了歪心思:总得找点损失回来才行。


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便成了极少数亏损包工头的手中利器,“劳务碰瓷”现象也屡屡上演。伪造虚假工资表、虚增工程量,纠集各式“工人”围堵项目部,到政府各部门上访、投诉……各种“维权”,就是想把政府部门当枪使,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在此,对建筑企业、实际转让施工人、农民工朋友分别给点建议:


(一)建筑企业


1.首先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有事项留下痕迹,若因民工工资纠纷在接受调查时无法提供以下资料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制作并保管好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若作为总包单位,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应当要求分包单位完成前述资料;


(2)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规定开设保定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保定市3)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并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方式留下证据;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完成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


(6)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特别强调:


若工程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并不会因为自己非实际施工主体而免责,相反,一旦产生民工工资纠纷,建筑企业除了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外,还会承担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而产生的行政处罚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形下,建筑企业须全程监管民工工资的发放,务必做到:


(1)由实际施工人提交民工名册,附上民工收取工资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并由实际施工人签字捺印;


(2)民工的工资应全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直接支付到民工的个人账户,切忌支付到实际施工人另行指定的账户;


(3)按月与实际施工人进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结算,并双方签字确认。




3.引起民工工资纠纷,很大部分情形是建设单位(劳务发包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如下情形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在此类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建筑企业在面临劳动等部门的调查时,可对照着将责任依法推到建设单位身上。

资质

(1)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资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管理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劳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4)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劳务派遣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5)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规范二)实际施工人


1.工程的暴利时代早已过去,唯有精细化的管理及和技术创新才能获得利润。


2及.施工过规范程中一切留痕,特别是管理工程发生变更、工程量增加、工程增项、不利物质条件、不利施工条件、业主不当指令等造成施工成本增加的,以及非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均应想法留下证据,以便将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工程款索赔,工程款索赔工作做得到位,完全可覆盖损失;实际完成多少工程量并不能直接指向工代办程价款,只有完善的工程资料才是最终确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要素。


3.工程领域部分人还是有“法律无用论”的观点,我想强调的是:只要是客观事实,就有办法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得到应有的利益,法律不是没有用保定,而是没有用对维权方式,没有设计好维权方案。


4.依法维权,切忌玩套路,小心被套住。通过虚构工程量、伪造工资表等方式套取工程款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政策,纠集农民工上访、围堵等方式索要超过实际金额的工程款,可保定市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




(三)农民工朋友


2.若出现工资拖欠,应及时催要,留下催要工资的证据,并在证据中明确所欠工资的具体金额,催要无果的,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3.切忌不要成为极少数不法包工头讨要劳务费的“工具”,不能在不实工资表、工资确认单、上访材料上签字,不能参加无理由的围堵项目部、政府部门,否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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