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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基金会章程2(家族发展基金章程)




十五年来,巴菲特一直在给比尔盖茨的基金会捐钱。


他捐赠的是伯克希尔哈撒韦的股票,大概有330亿美元。十五年世事变幻,这些股票如今已经相当于1000亿美元。



巴菲特对媒体说:“过去几十年,我仅仅通过做我喜欢的事情,就累计了常人无法理解的资产总额。”


嗯,确实,富人的生活就是这么枯燥无味,连捐钱都能增值



本来相安无事,巴菲特将这发展样一步步把自己的净资产全部捐出去。


然而,就在上周,巴菲特突然宣布辞任盖茨基金会的受托人,让该基金会的命运进一步扑朔迷离。


为什么说是“进一步”呢?原来,这基金会虽然是世界第一大私人基金会,管理着近500亿美元的资产,在慈善圈也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受托人居然就只有三个人,分别是比尔盖茨和他的前妻梅琳达,还有就是巴菲特。



上个月,比尔盖茨和梅琳达刚刚结束了长达27年的婚姻,让这个联名的基金会瞬间变得十分脆弱。这下好了,连第三位受托人巴菲特也跑了,这个最大的私人基金会开始摇摇欲坠。


有人甚至不禁大胆猜想,巴菲特跟盖茨是很好的朋友,一起打桥牌,还一起去过中国,是不是知道了什么盖茨夫妇离婚的内幕,需要及时脱身呢?


连接着三人命运的基金会,到底又是什么东西呢?




我们常常说,现在重要的不是投资,而是配置你的资产,做好对冲


但在更高的层面,我们的资产需要的是管理,而且不仅是这一辈子,还有财富传承。



俗话说“富不过三代”,就是因为没有做好财富的管理。美国镀金时代的洛克菲勒家族,繁荣了六代至今,就是因为用了财富传承的第三方工具,避免了过度依赖人的意志而转移。


这些工具很复杂,简单来说,中国人相对比较熟悉的,一是信托,二是基金会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诞生的法律环境不一样。信托依赖于受益人的意志,诞生于英美法系,根据不同的判例而不断自我更新。基金会则依赖于基金会宪章,诞生于大陆法系,受到成文的法律规范保护。更详细的区别,下文会提到。


所以富豪们热衷于向基金会里头捐钱,除了开头所说的能够增值以外,最重要的目的是对资产进行独立管理,避免受到企业经营甚至是下一代的挥霍影响,导致财富缩水



刚才提到的比尔盖茨基金会,不仅规模惊人,模式设计也是独一无二的经典案例。



盖茨做的第一步,是设立家庭办公室。1994年,他在华盛顿州克兰德成立瀑布投资家族办公室,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步,设立联名基金会,明确宗旨和宪章内容。


第三步,2006年,盖茨将基金会一分为二,分别是基金会和信托基金,将基金会设为信托基金的受益人,二者均为私人基金会,受托人都是盖茨夫妇。



至此,盖茨2财富版图的“三驾马车”搭建完成——家族办公室负责个人财富的管理,信托基金负责公益财富基金的管理,基金会负责支配和使用这笔公益财富,实现了个人财富向公益财富的转变,即实业资本向社会资本的华丽转身


盖茨信托是一种“私人非运营信托型基金会”,用“非运营信托”的设计,使得股票捐赠最大化免税。盖茨基金会则是一种章程“私人运营公司型基金会”,用“运营公司”的设计,使得盖茨信托对盖茨基金的捐赠,满足年度捐赠要求。这套设计模式,堪称经典。




基金会的作用不单是捐赠,在几百年的历史演变中,它和信托一样,同样可以用来保护家庭资产


某一些国家的基金会以公益性质为主,但在欧洲大陆上,基金会是有着完全独立地位的法律工具



现代基金会法律制度的鼻祖你猜是谁?如果我不说,或许你想不到。它不仅不在我们印象中的大国范畴内,领土也小得可怜。


这个国家是瑞士邻国,不仅风景与瑞士相差无几,就连法律制度、产业构成都几乎是瑞士的复制件,国防和外交更是交由瑞士代管。


它在地理概念中或许不出名,但在富豪平行世界中是不可忽略的存在,它的名字叫做列支敦士登




可不要瞧不起这个国家,现在大家所熟知的美国FATCA、经合组织牵头的CRS之所以会诞生,都跟它有关。


2006年德国联邦税务局在追查逃税信息时,花了500万欧从间谍手中购买了一张内含大量逃税信息的CD,最后发现列支敦士登帮助国际上的富豪藏匿了巨额私人资产。由此,国际组织才掀起追查个人海外资产使其透明化的热潮。



▲ 制表:海外掘金


作为藏钱开山鼻祖,全球几个著名的藏钱胜地,其关于基金会的逻辑大同小异。为了更好了解各国基金会形态,我们今天以美国、列支敦士登和荷兰为例,做比较。



▎美国

美国家族基金会起源于镀金时代的富豪家族,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福特家族和卡耐基家族等。这背后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我们以前提到的遗产税的开征。1916年,美国开征税率高达40%的总遗产税。


也就是说,一旦这些富豪家族把身家作为遗产继承下去,就得把一半拿出来交给政府。到了 20 世纪 50 年代初,二战后的美国进入了高税收时期,由于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更是使得富人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下降。



该怎么办呢?为了鼓励公益,在美国,捐赠是免税的。富豪们把资产一点一点捐赠出去,既做了慈善,又舍弃了资产的所有权,不用作为遗产纳税,还有利于巩固整个家族的地位。


这一石三鸟的载体,就是基金会。



好处还远不止这些,在美国,民间家族慈善的投资收益税率也很低。比如开头所说的巴菲特公司股票,十五年后价值翻了三倍多,这其中的差额就是投资收益,原本是要大幅缴税的,变成基金会投资之后,税率则只有1%。


基金会也会拿这笔钱去进一步投资其他优质行业资产2。一边节流,一边开源,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发现,富豪们越捐钱,反而钱越多。


最后,各个基金会实质上带有政治制衡和博弈的性质。不是富豪才发展能成立基金会,一些社会利益集团的基金会也在影响着美国的民主决策。


过去的两次大选,特朗普的重要资助者就是靠炼油起家的科氏家族。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模式”的基金会适合用作个人财富规划。其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会设立人权利广泛。“列支敦士登模式”下的基金会设立人在整个基金章程会中处于核心地位。



具体体现在设立人可以自由安排有多少个受益人、什么时候向受益人分配利益,同时设立人可以是基金会的唯一受益人。


(2)基金会目的多样化。和信托不一样,基金会,特别是荷兰模式的基金会是允许它设立之初本身就为了某个目的存在,如果放到公司层面上,有点类似“SPV”。而列支敦士登除了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可以用于持股或者是为家庭成员设立一个尚不存在具体需要的维护基金会。


(3)私人基金会必须要有明确的受益人。有的人会担心受益人会不会被披露。在实际操作中,列支敦士登模式的基金会在基金会章程文件中可以不列出受益人,但如果出现在章程中的,就得向相关机构申报。


(4)列支敦士登没有遗产税和赠予税,而且设立人转入基金会的资产不视为设立人的遗产,因此没有复杂的遗产认证程序。只要遵守章程规定,按基金会照受益人顺序直接享受基金会中的自己即可。



同时列支敦士登还规定如果资金转入基金会时距离设立人死亡之日超过2年,那么更不需要为设立人的继承人支付一笔看起来比较符合人情世故的“遗产”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在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两方面做了债务隔离。



(5)税务后果:列支敦士登基金会需要适用的税额为12.5%,且每年不少于1200瑞郎。但是如果通过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持有其他子公司,基金会从子公司中获得的股息是不需要纳税的,实际操作中一年缴纳1200瑞郎企业所得税即可。


当然,家族随着全球个人税务透明化时代到来,列支敦士登也已经与欧盟签署了自动情报交换协定。


世界上有一种明哲保身的方法叫做“自曝”,为了保护更多境内富豪的资金,列支敦士登也早在2017年开始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情报交换,以防止更多冰面下的秘密被OECD挖出水面。



▎荷兰

荷兰是有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而且荷兰基金会禁止对设立人和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利益分配。要是荷兰基金会直接对外赠予,也是需要缴纳40%的赠予税的噢。



“荷兰模式”基金会适合做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


(1)我们常将荷兰基金会称为“孤儿公司”,原因在于基金会一旦设立,设立人和受益人对基金会的走向没有绝对的控制权。这种特性可以帮助企业摆脱家族强有力的控制,从而让公司经营更具有独立性。


打个比方,老林是某个大型跨国公司的老总,年近退休,原先想将公司传给自己的大儿子小明,无奈小明在经营能力上并不出众,但却对公司老林手上的股权颇为在意。



在这种情况下,老林不想奋斗半生的公司在后代手中逐渐走下坡路,于是他设立了荷兰基金会,再将公司装入基金会之中,同时设立基金会委员会,让孩子进入其中任职,既能在宏观层面帮助孩子管理公司,又不会将公司全部的命运交由孩子决定。



(2)荷兰模式的基金会,最大的亮点还在于它具有一定保密优势。


原因之一在于荷兰基金会不需要公布财务报表、也不需要向荷兰商会登记基金会的受益人,最重要的在于我们前面说过,荷兰基金会有其独立性,类似“孤儿”一样,从监管层面上来看,不符合欧盟反洗钱指令(第五指令)中的要求,不需要提交到底谁从基金会中受益了;从债务方面,设立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从基金会中拿到一分一毫,可以起到资产保护的作用。



(3)荷兰模式基金会,在反恶意收购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



典型案例如2015年,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迈兰就成功利用荷兰基金会击退了来自以色列药企梯瓦制药工业公司高达400亿美元的恶意收购。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跨国公司面临上述情况,要是该集团最上面的控股方是个人或者公司,就面临着恶意收购的可能,但以荷兰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由于设立之初基金会就规定了仅以某一特定目的存在,所以存在着反恶意收购的可能性。




最后聊聊信托和基金会的区别。


首先,这两样工具均是可以发挥资产保护功能的法律工具。


信托在设基金会立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的点是为什么设立信托、需要放入信托的资产有哪些、哪些人是信托的受益人。



由于信托在本质上忠实于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信托最核心的问题在于信托内的资产怎么向受益人分配。


如果没有明确框死受益人的利益范围,就会出现梅艳芳信托事件一样,虽然设立了信托,但最后也没有达到身故后资产合理分配的目的,反而其信托受益人之一(梅艳芳母亲)为了信托内的财产,打了20多年官司。



在资产传承方面,一般设立的是不可撤销且有处分权的信托。



其次,信托忠实于受益人利益,但基金会忠实于基金会设立的目的、基金会宪章。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对基金会本身负责,而不是对受益人承担责任。


最后,二者所诞生的法律土壤也各有不同。基金会诞生于大陆法系,信托是基于普通法下国家的判例法形成的一个概念,因此信托的审判会更看重判例。



后疫情时代,全球化的目标或由经济增长导向转变为人类幸福导向。


越来越多的富豪,还有新中产,都在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取最大范围的幸福。


积累了一辈子财富,享受过资产价格暴涨的狂欢,也遭遇过企业经营的困境,得来不易的财富,到底该如何保护和顺畅传承?这个问题将加速进入中国家庭的基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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