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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2019年4月25日开始(2019下半年寿县)


案件:请人喝“酒”惹下祸


2019年4月25日,金某和于某、李某等人到寿县务工。2019年4月29日,因下雨休息,大家都没有到工地上干活。


当天快中午的时候,金某到寿县寿春镇杨某经营的商店内,将店内出售的无任何标识、做燃料使用的液体酒精(甲醇)误以为是可以饮用的白酒向杨某询价,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将一瓶1.5公斤装液体酒精出售给金某。


当日,金某在出租屋内邀请于某、李某等人喝酒。次日,于某、李某相继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医抢救,于某于2019年5月1日1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于某系甲醇中毒死亡、李某因甲醇中毒致重伤一级。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店主杨某出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液体酒精,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购买者金某误以为是白酒,买回后与他人一同饮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2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调查:酒壶相似成祸根


记者从法院判决书中看到,金某在买酒当天,走到杨某商店门口的摊铺前,直接拿起一壶“酒”,问杨某“这壶酒多少钱?”杨某伸出五指比划了一下,其就走到柜台前给了杨某五元钱,当时也没问那壶里是不是装的酒。


金某和于某、李某均来自辽宁省,李某在案件调查时陈述,其看见金某从外面买了一壶酒,酒是白色塑料壶装的,红色盖子,酒壶上啥也没有,他们在家一般喝55度的小烧散酒,也是白色壶装的。


于某的同乡段某证实,辽宁省黑山县当地的散酒都是用塑料壶装的,盛装散酒的容器有外包装,外包装上会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品牌、酒的度数等,没有散酒是没有外包装的。


由此可见由于装液体酒精的白色壶和于某老家装散酒的壶相似,导致他们都认为壶里是白酒。


赔偿:法院审理确定比例


2020年,于某家属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249810.17元。


2020年12月30日,法院审理后确定,由杨某按70%的比例赔偿,由金某按15%的比例赔偿,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另确定由杨某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杨某赔偿原告834248.62元;金某赔偿原告16805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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