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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税率,有限合伙企业税率为什么6%


股权里包含两种权利: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钱与权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对于企业家而言,拥有股权中的话语权往往重于拥有股权中的财产权。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实现企业家心中理想的“钱权分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利益分配机制还是合伙人的权力分配机制,都可以再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创始人大股东,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合伙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但不分配财产权,即只要“权”,不要“钱”;有限合伙人为高管员工,不享有合伙企业6%的表决权,但未来可以享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收益权,即只要“钱”,不要“权”。因此,以有限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持股平台可以很好的实现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钱权分离”。下面以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形式及其涉税处理处理进一步分析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优缺点。


  一、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不是直接持股拟设立的核心公司[1],而是先由股东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核心公司。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形式如下图5、图6和图7所合伙示:



图5: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架构图


  图5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架构搭建过程:控制人成立有限公司x,x作为普通合伙人(GP),其它高管、核心员工、战略投资者等作为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持股平台xx1、xx2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平台xx1、xx2公司控股xx核心公司。


  现实中与图5相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图如下图所示:



图6: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架构图


  图6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搭建过程如下:


  第一,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第二,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高管员工和资源方等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为什么立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设立核心公司。



图7: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架构图


  图7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搭建过程如下:


  第一,原始创始人、高管员工、核心员工、战略投资者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原始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高管员工、核心员工、战略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设立核心公司。


  二、公司股权主体架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涉税处理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从持股的核心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必须缴纳税


  1、有限合伙企业从持股的核心公司分回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有限合伙企业不征税,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必须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谓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不享受个人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4】48号、财税【2012】85号、【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持有新三板或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根据持有期限享受优惠税率,但是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可以申请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如果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无法享受上述税收企业优惠。


  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财税优缺点评析


  (一)优点


  1、隔离债务承担风险。


  例如:图5中的x公司对xx1、xx2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有限公司x公司控股,仅需以出资额对x承担有限责任。两个有限合伙公司:xx1、xx2的债务均由有限公司x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好似一道防火墙,隔离了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xx1、xx2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


  2、调整灵活。


  体现三方面:第一方面,如果原始创始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则不能再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因此,原始创始人成立有限公司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GP的同时,原始创始人还可以成为有限合伙公司的LP;第二方面,如果需要调整普通合伙人,税率只需要更换图5中的有限公司x公司的股东即可;第三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的自治权比有限公司大,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股东(战略投资者、高管、核心员工、亲朋好友等)分类装入不同的合伙企业,根据章程,约定不同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便于管理。


  3、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例如图5中的自然人股东只需通过有限公司x公司(GP)持有核心公司xx公司1%的股权,就足以控制整个xx公司。


  4、具有纳税上的节税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该合伙企业层面并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投资者或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后,提取经营所得不再缴个税。


  (二)缺点


  1、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候,退出的税率具有不确定性。


  部分地区认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有部分地区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有部分地区认为gp和lp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未明确其它情形;


  2、持有期的分红收益需要纳税。


  企业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必须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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