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贷款定价基准(LPR)开启转换,转or不转?

根据去年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当自2020年3月1日起,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启动其定价基准的转换工作。3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主要大中型银行共同发布公告,声明转换工作如期开展。

一.何谓LPR

LPR(Loan Prime Rate)本不是新鲜概念,渊源可追溯到大萧条时期的美国,根据字面意思,它是指银行给与最优客户的贷款利率定价。而此次关乎我们每个居民钱袋子的LPR,其“新”在于利率改革下的LPR新报价机制。与原先的贷款基础利率不同,2019年所启动的新报价机制,公布频率被固定为每月20日上午九点半,相当于每年12次议息;报价行范围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吸纳了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使报价价格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报价的期限品种也被细分成了1年期和5年期,使其参考性和操作性更强。

3月1日以来,全国各主要执行银行纷纷发布公告,公布其转换细节,对被转换贷款的界定范围、定价基准、加点数值及转换路径等事宜进行安排,部分银行可通过自助渠道申请贷款基准的转换,而多数银行的个人商业房贷客户则按照银行规定统一批量转换。

二. 转or不转?

那么,针对个人手中的贷款是否应当尽快转换基准,首先得了解现有贷款的类型是否属于转换范围之内。央行3月1日发布的公告表示,本次定价基准转换涉及贷款需满足至少两个条件,一个是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发放,或虽未发放但已签订合同;另一个是其参考利率需为贷款基准利率的浮息贷款,固定利率贷款不在转换范围内。而根据各银行的细则公告显示,部分银行明确“不良贷款不纳入转换范围”。

其次,此次贷款定价转换众所周知是由原先的贷款基准利率 浮动比例(可为负)转变为LPR 加减点数(可为负),但具体来看,当我们进行转换后每月的贷款究竟按照何种利率来还呢?确定这个问题需厘清几个概念:

(1)LPR基准品种的选定:这点在人行19年发布的第15号公告中仅要求了“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而根据3月1日各主要银行公告表述来看,多数银行倾向于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参照1年期LPR,5年以上的,参照5年期以上LPR。少数银行略有不同;

(2)加减点数的确定:人行第30号公告只对转换后的商业性个人房贷定价做了强制性要求,即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其他类型贷款的加点数值并未严格要求,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多数银行在执行时表示全部贷款都会采取“新老等价”原则,即保持“原合同最近执行利率不变进行等价转换”,也就是加点数值将参照转换时点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适用期限LPR的差值确定;

(3)转换时间:按要求,本次利率基准转换工作将从3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由于个人客户分散众多,一些银行将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房贷客户做统一批量转换的安排;

(4)重定价日及重定价周期:前者是指重新按照最新的定价基准计算贷款执行利率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1日,也有银行按原贷款合同中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作为重定价日;后者指重新确定执行利率的周期。若房贷利率一年一变,那么重定价周期就是一年。由于这两个因素是做转换时直接影响到接下来将以何种利率归还贷款,因此列为同一考虑重点。

最后,针对个人客户是否应当尽快转换,可以从宏观及微观两个层面来看:

第一,宏观上,无论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还是从世界主要经济体发展路径类比,我国LPR都将大概率处于下行趋势,如果依照这个逻辑,转换为LPR为基准将使得我们未来的利息支出更少。而实际上,如果个人贷款剩余期限较短,则更应当尽快调整基准,因为LPR报价在短期内维持相对低位的概率更大,特别是如果重定价日位于3月到12月之间,那么尽快更换贷款定价基准将最大可能享受LPR下行带来的利息减少。

第二,微观来看,个人收入特征也能够影响个人的转换动机。据中信宏观研究报告显示,GDP增速、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以及贷款加权利率三者波动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如果担心未来LPR会上行,其上行基础也将是大概率的经济上行及居民收入的增长,这种情况下,如果居民收入特征是灵活的,则倾向于市场化的定价基准转换;相反,如果个人收入数值较为固定,增长有限,那么保持固定利率的定价模式也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三. 贷款基准转化的背后

按照人行相关解释,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MLF为主)与贷款利率的纽带,LPR新报价机制将解决我国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的双轨问题,提高利率传导效率,让贷款利率更多反应市场利率的变动,引导贷款实际利率下行。而事实上,LPR新报价机制推出以来确实在降低贷款利率作用明显。据相关报道显示:2019年8月-12月,贷款利率高于LPR的比例已从85%左右降至75%附近,目前超过40%的贷款定价在5%以下,并且这一比例还在继续上升。

当然,从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参考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运用LPR的经验来看,此次LPR的改革只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进一步发展”而非终点,或许只是一个过渡手段。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一手段将在短期发挥有效作用并将在未来长期存在。

本文的观点、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立场,也不构成对阅读者的投资建议。本公司或本公司相关机构、雇员或代理人不对任何人使用此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行为或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转载时请注明来源,不得对本专栏内容或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节或修改。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