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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中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涉税问题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有: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就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


网友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差补助报销的注意事项


需提醒的是,对个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取得现金差旅费津贴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尽管很多地方是参照上述《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的,但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可能不尽相同,也是要看当地有没有具体规定。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规定出差补助标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差补助在实务中主要问题是出差补助是否需要发票以及报销标准。目前各省市对差旅补助的规定不一致,有的省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有的省市政策比较到位有较明确规定,有的省市可以由企业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的省市要求提供票据。建议企业具体参照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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