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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方 赠与(善意第三人买了纠纷的房产)

□王丽静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第三人,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确认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的,这系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因而该内容并非形成之诉的内容,当然不能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综上,离婚判决中房产赠与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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