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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黄光裕案已申请提起再审)


面对“乌龙指”案的一审判决,光大证券(601788)昨日晚间发布公告表示将提起上诉。虽然二审的判决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是投资者在一审判决中的胜诉已经开创了历史先河。因为这是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获得胜诉的内幕交易索赔诉讼案,更重要的是,这还将填补司法上的一些空白,为后续证券法和期货法的修订提供宝贵经验。


A股内幕交易索赔首次胜诉


9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他们合计将获得约29.61万元的民事赔偿。昨日晚间,光大证券也发布公告确定了这一事宜。


尽管首批获得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但这次判决的意义却不言而喻。因为在上海二中院做出投资者胜诉的判决之前,A股市场没有一例因内幕交易而起诉的民事索赔诉讼胜诉。此前知名的内幕交易索赔诉讼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投资者最终败诉。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致使系统以234亿元申购股票,并成交了72.7亿元,造成股指大幅波动。而光大证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于下午开盘后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同年11月,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并做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针对上海二中院的判决,昨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样一来,该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不过,由于一审投资者已胜诉,所以市场对二审的胜诉也比较期待。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光大证券二审胜诉的概率几乎没有。“上诉只为拖延时间过11月14日的诉讼时效,并降低影响。”


虽说后来还出现一些插曲,光大内幕交易案被罚的对象之一杨剑波向法院提出上诉,欲推翻内幕交易的定论,但是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诉讼的一审得以胜诉。


解决许多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


许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后续证券法的修订以及期货法的制定都是宝贵的经验,尤其对后续最高法院推出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从法律责任角度,也是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从刑事、行政责任领域延伸到了民事责任领域,应该说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者具有更大的威慑性”。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认为,本次判决开创了内幕交易索赔诉讼的里程碑,解决了多年来内幕交易索赔中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哪些交易行为可以被界定为受内幕交易影响、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损失应如何计算等等问题,均在本次判决中进行了界定,从此意义上来看,本次判决填补了法律空白,对于今后投资者基于内幕交易而提起民事索赔具有决定性意义,内幕交易行为人今后必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民事索赔诉讼。”王智斌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中,上海二中院明确对内幕交易的界定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认定。上海二中院指出,光大证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它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大规模民事索赔诉讼恐将来袭


据许峰统计,除当时停牌个股之外,有171只ETF成份股符合索赔的条件,凡是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买入这些成份股的投资者都有可能获得光大证券的赔偿,具体的成份股包括北京城建、北京银行、保利地产、大秦铁路、贵州茅台等蓝筹股。另外,根据上海二中院的认定,在当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时段买入股指期货、50ETF和180ETF受损的投资者也有机会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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