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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年公布的)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在新的历史情况下,针对我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发展道路,提出了发展要求,提供了发展动力,它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利于我国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新版法的灵魂和关键词:规范、规范、还是规范。


发展方向要规范,外部合作要规范,内部管理要规范,扶持政策要规范,政府管理要规范。不在规范中发展,便在不规范中灭亡。



一、发展方向更明确

1、发展目标明确


旧版《农民专业合作法》的重点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予以规范提高,目标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是规范,要求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实现规范化发展,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目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更加明确和远大。


这一条对于现有的合作社既是机遇也是危机,合作社发展野蛮生长泥沙俱下的时期已经结束,整合规范的阶段已经来临,未来只有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才可以生存,并且可以获得更加强劲的支持,而那些无法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合作社将不是国家支持的重点,最终结果是被淘汰。


2、合作对象和经营范围更加明确


与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比,新版取消了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对象,列举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经营户,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合作。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可以向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领域扩张。这一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渐渐突破专业的限制,向更大范围的合作扩张,无论是合作对象和事合作范围都更为广阔,那些专业合作社的能人们一定要善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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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

1、市场主体权利更加扩大


新版与旧版对比,这一条在强调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护的前提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凡是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同等享有,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更大的活动自由度。


2、自由合作权利更加扩大:读三遍


根据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摆脱小打小闹的家庭手工业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组建专业联合社的方式,快速进行外延式的扩张,实现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成成一个既能实现农民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组织,有能适应市场竞争风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代化经营组织,大大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如果说规范性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走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准予组建联合社则是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外延式的发展道路,集约式与外延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作用。



三、合作社内部权力更加扩大

1、成员入股形式权利更加扩大


根据新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出资范围更加广泛和灵活,更加有利于于农户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股金,农民变股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2、股权处置权利更加扩大


根据新旧版对比,要求农民合作社章程增添(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的内容。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加强调合作社资产的转让、继承和担保权利,丰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员的资产权,成员拥有的合作社股权可以进行转让和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另外,新版合作社要求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拥有的附加表决权进行更加准确的说明,规范了附加表决权的应用,既保护了特殊社员的应用权利,也保障了一般社员的知情权,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合作社投资权利更加扩大


根据新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增强了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组织功能,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赋予了合作社作为市场法人更大的资产使用权、处置权和投资权。


4、合作社成员管理权更加扩大


根据新版法, 可以吸收符合条件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不断吸纳新鲜血液,更加健康的成长,而不是受限于原有的组织,固步自封,无法通过外延式扩张实现发展;同时新版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对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成员可以予以除名,曾强了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权。


5、合作社成员大会的管理权更加扩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有权对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作出规定;并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该合作社是否可以加入联合社。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的构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6、合作社的财务处置权更加扩大


新版法强调: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这一条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的自有处置权,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累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扶持更加精准给力:必须读三遍

1、资金扶持对象更加精准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与旧版相比,有三个方面发生改变,第一,在原有扶助对象不变的情况下,革命老区合作社被新增为优先辅助对象;第二,旧版的优先扶持被改为优先扶助,一字之差表明中央的合作社政策发生变化,原来的扶持是你站不起来,我帮助你站起来;现在的扶持是你跑不快,我帮助你跑快,如果你还是站不起来,那你就是永远都扶不起来的婴儿,也就自生自灭吧。所以未来的专业合作社如果要想得到国家的扶持,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个潜在的优胜者才可以。第三,新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这表明,国家的财政补助资金不是唐僧肉,必须要提高使用效率,加强管理,确保每一分钱都能用到该用的地方,实现四两拔千斤的杠杆作用,带动更大多数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


2、金融扶持更加给力


与旧版相比,金融扶持方面最大的亮点是: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这一段话应该是含金量最高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打开金融合作的局面,彻底解决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日本的农协之所以竞争力强大,关键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农协解决农户的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营销,解决了小农户与市场的衔接问题;二是农协可以开展保险经营,解决了农户发展产业的资金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长们应该在此处多下功夫,提高经营才能和管理才能,抓住发展机遇,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税收扶持更加给力


税收优惠方面,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旧版里,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新版则取消了这个规定,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会随着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和迫切性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这是有一个值得欣喜的大红包。


4、电力和土地政策更加给力


新版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这一条提供了两个利好:第一,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成本将会降低;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政策将会更加灵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礼包,一定要善于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这两个政策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经营,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五、政府管理更加规范

1、管理机构更加规范


根据新版修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强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彻底摆脱旧版法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分别对农民专业合作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分散管理局面,管理更加有力,指导更加明确,更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管理内容更加规范


根据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将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增强合作社对农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 管理标准更加规范


与旧版相比,新版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管政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政策。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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