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何观舒:刑事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财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因侵害的犯罪对象不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流转环节的,按有关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据此,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骗取对象是以国家在出口环节应退还的在国内各生产、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和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行为人骗取的对象如果不是以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是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关税。因骗取的对象不是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构成其他犯罪,则按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由于在此种情况下,不是构成此罪,既是构成彼罪,都会涉嫌犯罪问题。因此,需要准确把握,争取做到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虽然刑法并没有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目的作出明确的说明,但从其客观行为及性质来看,目的都是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即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例如,由于出口企业或者个人的过失,计算错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多退税款的现象,则不能按骗取出口退税罪来处理,对于多退的税款,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这些企业退还。相反,对于故意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才可能构成本罪。
因此,对于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人为此类当事人辩护,在审查批捕环节应该尽力向检察机关释明此关键案情,争取促使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无罪而取得不予批准逮捕之效果。
四、行为人没有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假报出口”的行为可以分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而“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实施的欺骗行为,具体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上述以“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违法性;二是欺骗性。
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规章。就办理出口退税的内容来看,行为的违法性不仅包括实体违法,也包括程序违法。例如,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行为人,实际上出口了货物,也符合取得退税的资格条件,但在申请出口退税时伪造了出口退税登记证,这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因此,在办理出口退税之前,应办理相应的出口退税登记。
欺诈性,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在行为人不具有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或者具有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但实际上并未有货物出口,或者以少量货物、质量不合格货物出口的前提下,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自己具备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编造某种不存在的事实,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非法目的。
因此,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若只是一般的个人失误行为,并不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不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客的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检察院会基于上述无罪理由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四、行为人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客观行为,但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而且还需造成危害结果才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因此,对于具体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客观行为,但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的,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那么,数额较大的标准该如何界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此也作了规定,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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