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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细则)

_专业合作社经理制度

(_年_月_日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_年_月_日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依据本社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职责


一、经理的产生。

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


二、经理行使下列六项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三、职业禁止。

本社现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四、本社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经理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制度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_专业合作社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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