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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制作费收入确认时点(软件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授予客户一定期间的软件使用许可,可能有不少人会自然地理解成在软件授权期间,企业均提供了软件服务,所以应按在授权期间确认收入。




但准则规定了,如果授予客户一定期间的软件使用许可,要按期间确认收入的,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条: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对于标准化软件,一般是不会同时符合以上三条的,所以通常应按时点确认收入。




可能有的看官会对准则的这一规定有点不太能理解,所以今天情怀为大家谈谈个人的想法。




首先,新收入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标准化软件使用权的控制权交付,从本质上来说,与一般的实物商品(如标准化的生产设备)并无区别(无非一个是交付实物,一个是交付软件许可)。客户在取得软件授权后,即可主导其的使用,并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其次,后续授权期间与单项义务履约期间概念并不相同。




后续授权期间,大家可以与销售标准化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来进行比较理解。这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销售某一商品(服务),并合理保证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正常使用。




单项义务履约期间是指,履约合同的交付义务所需要的时间。对于标准化的产品(无论是软件还是设备),控制权的交付均在某一个时点完成,故应当按时点确认收入。




再次,企业在标准化软件授权期间提供的服务,不构成上述条件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企业在通用软件授权期间,可能会提供一些及时解决软件异常登录等方面的服务,但这种服务类似于销售商品提供的售后质保服务,保证软件在售后能正常使用与销售设备后保证其能正常使用是同样道理,所以不应理解为在授权期间仍在履约主要合同义务、仍在提供软件服务。




最后给大家谈谈,如何理解准则所述的软件使用权应当按期间确认的情形。




准则讲了三个条件,无非是一个要求,就是单项义务履约期间在标准化软件交付后仍未结束,授权方仍有义务对这个标准化软件提供进一步的履约活动,从而影响客户取得产品的履约效果。典型例子就是销售标准化软件后的重大定制化修改,通常符合按期间确认收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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