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场景】
甲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A和自然人B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A、B各认缴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A按约定实际缴付了出资额,而B未按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公司运营一年后,盈利40万元,公司账面净资产为90万元。
B股东拟0元价格转让其所持的股权。
【政策规定】
一、税法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问题研析】B股东拟0元价格转让其所持的股权,是否合法。
要确认“B股东0元价格转让”是否合法,须确认B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存在“明显偏低”。而确认是否存在“明显偏低”,要把握两个方面:
一、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是否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如果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没有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则B股东对公司公司净资产90万元没有要求权。
二、是否符合股权转让“明显偏低”的情形。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质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利。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2、类比法
3、其他合理方法
(四)《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
核定股权转让是否合理最常用的方法是“净资产核定法”;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及纳税人的税负。
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判定股权转让是否合法,要结合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
从纳税人的角度讲,股权转让双方要尽可能收集、保留有效证据证明其股权转让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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