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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地址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1〕183号




温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10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108号


温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9×××789)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税务机关通过你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无法寻找到你单位的经营地址,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单位于2017年5、6月在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真实交易活动的情况下对外共计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达4848033.88元,税额为824165.92元,且你单位已于2017年5、6月份就上述50份发票在对应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了认证抵扣,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你单位已开发票的货物名称为废铝、废钢、铝锭等,而你单位于2017年5、6月在无真实生产经营活动,无真实交易,无取得抵扣进项的相关凭据的情况下,在申报纳税时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栏中自行填列进项税额813982元,为虚列进项税额进行偷税。


上述事实由你单位对公账户的资金交易记录、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非正常户查询结果证明及企业发票信息查询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第78号第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6年第9号)之规定,决定(1)对你单位因虚列抵扣进项税款所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81398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813982元;


(2)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13,982.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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