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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5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写(加计抵减15%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为便捷理解和操作,实操君分类别编制了申报表填写案例,提供政策介绍和操作指引,供参考使用。


填写案例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9年1月20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共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400000元,且加计抵减无期末余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0000÷(500000 200000)=71.4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自2019年1月成立,经营期不满12个月,实际经营期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0000 100000)÷(500000 200000 100000 500000)=46.15%,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如企业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且2019年10月属期无加计抵减额期初余额。


(1)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10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填写案例


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间设立纳税人,不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自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0000元。该企业2019年10月份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上期留抵税额为0。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200000 400000)=33.33%,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 400000)÷(200000 400000 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企业可于2019年11月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


1.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50000×15%=7500(元)


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19年10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加计抵减额=100000-50000-7500=42500(元)


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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