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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几种(公司股份都有哪几种)


有人问,说一个几种人甲是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以他做股东的企业有很多家比如B.C.D等等,很多他还是法定代表人,其中一家公司A欠了乙很多钱,现在乙觉得A公司是壳子公司了,起诉这个公司也没有意义,能不能把这些B.C.D等公司一起告上,都是甲成立的公司啊股份,一起告上全部还钱。


实务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形,一个人成立了数家公司,均为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甚至董事长公司、总经理。一个公司出了事情,甩锅就是,用另外的公司再进行经营活动。


但公司有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一般自然人在设立公司时的“双重职务身份”,公司法仅仅就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股东应其他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几种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股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中的乙要是主张甲的所有公司都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甲滥用了其“公司法人独哪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该举证比较困难。


法律上,不会直接因为两公司的董事长或股东为同一自然人,便认定两公司的人格合一。有限公司的独立性还体现在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经营范围独立、股权结构也不相同,只要是甲的选举资格和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一人完全可以担任多种职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或的情况下,此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同一人公司”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



九楼律师提醒:要想证明两个公司人格混同,需要从其他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等方面寻找有限责任证据,比如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公司有全一致,只是挂了不同的公司名字;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或多个公司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哪的资本或其都有他财产混合等,这些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都有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关书面及录音录像证据。若是没有,仅仅称大股东都是同一个人而要求所有公有限责任司承担责任,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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