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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的非企业性单位指什么(什么叫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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