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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近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改革发展局,省交通运输厅厅直有关单位,高速集团、交投集团,睿通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经省政府批准,继续在我省实施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


二、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三、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享受ETC优惠政策。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收费系统调整、办理月票和ETC卡等各项相关工作,确保该项政策平稳实施。


五、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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