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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文件(增值税买一赠一和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

刚过去的双十一,各类商家促销,线上线下打折,满减、买一赠一等活动应接不暇……结束了买买买之后,小亿带着大家来学习有关视同销售的内容!




part 1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辨析




增值税:


1.视同销售情形:


政策依据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依据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特殊情形:




(可点击图片后放大查看)




2.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外情形:


无偿转让股票,即赠送股票,增值税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文件出台前,按照财税[2016]36号应当按赠送时股票市场价格作为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例如A某所持股票买入价为29元,于11月10日无偿赠送给B某,当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30元;40号文件前视同销售计税价格为30元,文件出台后,计税价格为29元。




企业所得税:


1.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视同销售计税价格: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区别总结:


1.视同销售情形上:增值税视同销售强调货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而企业所得税强调资产所有权属的变化,如果所有权未转移,则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例如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因所有权转移,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上,购进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上作进项转出处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所有权未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则不视同销售;


2.计税价格上: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平均销售价格(纳税人同期同类、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组成计税价格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part2 "买一赠一“式的买赠活动,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介绍完视同销售情形,我们可以来初步判断下,“买一赠一”是否符合上述的视同销售情形呢?


增值税方面,按照字面理解,好像是符合上述第(8)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内容。其实并不然,商家基于你的购买消费,在消费的前提下赠送你相应的礼品。例如双十一购买面膜赠送一把遮阳伞,实质是销售而不属于捐赠。


但买赠就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吗?也不一定,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需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按照国税函〔2010〕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需要将赠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也都存在视同销售情形。只有准确把握文件要点,辨识业务实质,才能防止多缴或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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