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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3%降为1 3%降为1%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吗

政策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小规模日


附件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1,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适用范围开票等实务


1.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企业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降为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另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不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纳税人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3%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1%额应当填写在《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吗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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