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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税收优惠 合伙人税收优惠地区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税收人合伙人的所得。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合伙人。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财税〔2019〕8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收制度,为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两种政策选择,有利于进一步地区减轻创投企业税收负担,形成积极稳优惠定的社会预期,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创投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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