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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怎么填写年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申报表怎么填写)





初级会计们最挠头的表来啦,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 4 列至第 8 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第 1 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第 2 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第 3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 4 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第 5 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例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第 6 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第 7 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 5减6 列金额填报。


第 8 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 9 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 2减5 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第 2 行至第 7 行、第 19 行至第 20 行、第 22 行至第 29 行、第 34 行至第 40 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 8 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 11 行“(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 9 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0 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置(含自建)5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纳税人自行选择在本表第 8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 11 行“(四)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其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在本行填列。


第 12 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3 行“(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建)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若固定资产同时符合“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第 11 行或本行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


第 14 行“(七)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5 行“(八)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6 行“(九)外购软件加速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17 行“(十)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0 行“(一)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


按财税〔2012〕27 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1 行“(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缩短摊销年限或加速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 32 行“(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照税收规定采取一次性摊销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 1 行至第 40 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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