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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试行办法)

“People can have the Model T in any color – so long as it’s black.”


“人们可以定制任意颜色的Model T福特轿车,只要它是黑色的。”


——亨利 福特


今天说到的又是一家云南的国企,A股上市公司,主营煤焦化,约200万吨/年的焦炭产能,配套10万吨的焦炉气制甲醇装置。母公司是当地最大的国有钢铁集团,早年转让了炼钢板块的控股权,保留了上游的铁矿和煤焦化,而按照今年初公告,省政府已准备将整体控股权划转给宝武集团。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比较单纯,更像是钢厂的一个焦化车间,销售收入一大半都属于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顺应行业内不断升级装置的趋势,公司目前也准备进行环保搬迁,新建7.6米的大型顶装焦炉,配套干熄焦装置的工艺流程。


2013年与该企业开始的业务合作,始于当地经营团队与属地分行的联合营销,针对企业以承兑汇票为主的交易结算模式,授信品种也以票据为主,后续企业也基本都是以商票贴现等产品提用。在煤焦行业最低迷的时期,公司也一度出现过较大幅度亏损(2015年度亏损约7亿),但还是精准保持了“一年亏损、一年盈利”的状态(14年盈利15年亏损,16年盈利17年亏损),避免了ST的尴尬。随着行业形势整体改善,企业终于在2018年扭亏之后没再陷入亏损,各项财务指标也逐步改善。


有关煤焦行业的故事已写过很多,国企的营销合作也基本按部就班,这里想探讨的其实是一个会计问题,即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应收款项融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修订),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而“应收款项融资”这一项目,就是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项目的区别,主要看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表述——“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按照老准则,应收票据都可在票据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而新准则里出现的这个“几乎”的概念,总有些模棱两可的意味,由于尚无明确界定,在实务处理中也就出现了不少主观的判断。


以票据贴现为例,目前书本上的处理是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贴现后予以终止确认,计入应收款项融资项目,而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其在贴现时不终止确认,仍属于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但银行的信用等级如何衡量?保守的事务所可能采用“六大国有(工农中建交邮) 九个全国股份制”,稍宽松一些的也许会按银行外部评级AAA或AA 以上,而更宽松的可能只要是没有出违约的都给确认了。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


2.商业承兑汇票:以票据出票人是否集团内部关联方作为信用风险特征(本公司应收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都是集团内部关联单位)


由于公司接受的商票主要是集团内的钢厂和贸易公司采购焦炭的支付,只能猜测也许公司是以集团内部关联方信用度高,“几乎”实现了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最终确认了该资产的终止确认,并获得了审计的认可。但在实务中判断承兑汇票的风险报酬转移,不仅包含信用风险,还需考虑延期付款风险(即票据法赋予的强制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只要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没有充分缓释,严格来说还是不能被终止确认的。


新准则自2019年1月起已在境内上市公司运用了两年,CPA考生们也已烧脑了两三年,而按照财会〔2017〕8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起所有企业的财务报表都将体现这个项目的差异,由此也将引发财务报表项目以及贴现息的会计处理差异。“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相关表述始终无法减少人们对“几乎”二字的主观纠结,还是继续等待监管层面不断的权威释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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