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法院终审判决案例,案件号:(2019)冀08民终2752号(当事人系化名)。大家可以自行查阅学习!
本期节目当事人小王在某公司上班,这家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每个月的工资要么拖欠两个月后才发放,要么拖欠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发放,非常任性!
小王也是在这家公司工作很多年了,每次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就是望眼欲穿等待,没办法啊,一家老小要张嘴吃饭呢!
时间长了,小王可真是受不了了,2021年3月底了,眼看着公司连1月份的工资也不支付,一气之下,就向公司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发工资太任性,经常拖欠,自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后,小王就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一,公司要支付拖欠的1月1日到3月底的所有工资;二、支付经济补偿金59000元。
公司收到小王申请劳动仲裁的相关文书后,吓得赶紧支付了小王1月份工资,但2、3月份工资仍然没有支付。
劳动仲裁与一审法院均作出如下认定: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公司承认小王在工作期间存在压两个月甚至三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违反了《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47000元。
总而言之,1月份工资至3月才进行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虽然公司在收到小王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后支付了小王拖欠的1月份工资,但不能掩盖公司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
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公司的理由是经营困难,账上没钱,而且长年以来都是压两个月工资,员工也习惯了,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法定情形,小王自己不想干了,就以公司拖欠工资的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违事实与法律规定。公司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也如数支付了小王2、3月份的所有工资,公司已经不欠小王一分钱的工资了!
二审法院判决: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合法所得,是保障劳动者生活的根本,法律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足额及时支付(这里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小王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4700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小王已经全部发放所有的拖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也称为“薪水”、“薪金”、“薪酬”、“薪资”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未及时,意思是未在工资发放日支付。未足额,意思是少支付了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公司如果存在未及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单方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对于那些拖欠工资成性的企业一种很好的约束吧!
最后,虎哥温馨提醒那些喜欢拖欠工资的企业:下月发上月工资没问题,但千万别拖到下下月才发,劳动者如果较真,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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