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和通知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允许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新购进的,还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只要符合条件,不分行业所有企业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是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此条规定的仪器、设备不仅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也包括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但必须是六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新购进而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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