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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个税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征收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个体二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工商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查账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标准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标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个体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征收过从业扣除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查账分据实扣除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个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个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税前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工商户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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