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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没有抵税(为什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案例01:某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30万元,进项税额:4.8万元。本月发生一笔出租厂房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金10万元,税金0.5万元,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无其他销售业务发生。那么本月这家公司应纳税额为多少呢?


相信很大一部分人都会认为是销项减进项0.5-4.8=-4.3元,留抵税额为4.3万元,其实这样就做错了。为什么错了呢?


分析: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文件: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结论:


出租厂房的增值税额0.5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缴纳。本月的应纳税额为0.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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